关于张某被控寻衅滋事罪一案专家辅助证人、鉴定人出庭申请书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6-09


关于张某被控寻衅滋事罪一案

专家辅助证人、鉴定人

出庭申请书

申请人:谢政敏,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610802318,系贵院正在审理的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

申请事项:

1.申请商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马某出庭接受质证。

2.申请北京云智科鉴中心法医胡志强、庄洪胜作为专家辅助证人,出庭就鉴定事项发表意见。

申请理由:

被告人张某被控寻衅滋事罪一案,贵院正在审理之中。鉴于本案系因被告人张某、刘某驼对商水县公安局个别工作人员在办理张某、刘某驼、刘某清、孔某等人被打一案和刘某清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中的作法极端不满而引发。被告人刘某驼、张某及其家人对上述两个案件中商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作出的对张某不构成轻微伤的鉴定意见和仅构成轻微伤的补充鉴定意见以及省某构成轻伤一级的鉴定意见尤其不满。

被告人张某于2016年3月6日遭受严重暴力伤害,被打成骨折,在医院住院治疗24天,还做了骨水泥手术,其伤情完全是新鲜性骨折。但是,商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不顾张某之前从未遭受骨折,没有任何诊疗资料证实张某存在骨折史,张某的伤情没有任何陈旧性骨折表象特征的情况,悍然认定张某的伤情为陈旧性骨折,进而认定张某的伤情连轻微伤都不构成。

在张某及其家人多方奔波下,商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作出了补充鉴定意见,毫无根据地以张某所患的骨质增生、椎间盘膨出等常见普通老年性疾病和外力伤害共同导致了骨折,且作用同等为由,作出了补充鉴定意见,对张某的伤情进行了降级处理,认定张某的伤情仅构成轻微伤。

正当张某及其家人在为自身权益奔波之际,商水县公安局又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张某老伴刘某清刑事拘留,理由是刘某清将省某打成了轻伤。商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省某伤情鉴定意见书认定省某构成轻伤一级。

张某及其家人不服,通过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委托北京云智科鉴中心著名法医胡志强、庄洪胜对上述三个鉴定意见进行了审查,认为上述三个鉴定意见全部错误,张某的伤情为新鲜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省某没有骨折症像,不构成轻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由此可见,构成寻衅滋事行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出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的动机。

2.无事生非,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而实施了刑法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

被告人刘某驼、张某是否无事生非是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必备条件。商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所做的上述鉴定意见是否存正确是确定被告人刘某驼、张某是否无事生非、寻衅滋事的重要条件,也是确认被告人罪与非罪的重要因素。

为查明事实,确认商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在上述鉴定中是否存在错误,申请人现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百九十二条:“ …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五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无法通知或者证人、鉴定人拒绝出庭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之规定,特申请上述三份鉴定意见的主要鉴定人员马某法医出庭接受法庭质证,向法庭陈述鉴定过程、鉴定依据、鉴定方法等相关鉴定情况,同时申请胡志强、庄洪胜法医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就上述鉴定意见阐明其意见。请法庭予以准许并予以书面答复。

此 致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7年6月1日

附1:证人联系方式

1.胡某强法医,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万兴路*号院1号楼**12,电话:139 ****9081

2.庄某胜法医,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万兴路1号院1号楼**2,电话:010--81****82

3.马某法医,商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

附2:胡某强、庄甘霖 胜法医简介及资质证书(见下页)

专家简介:

胡某强,男,副主任法医师,从事法医鉴定工作30余年,现为北京司法鉴定机构法医鉴定人。曾在公安系统和检察系统工作多年,在“湖南黄-0死亡案”、“黑龙江代义死亡案”“福建念斌投毒案”、“北京常林峰涉嫌杀妻焚尸案”、“河北聂树斌杀人案”、“海南陈满杀人案”等案件中担任鉴定或论证专家。

庄某胜,男,主任法医师。从事法医鉴定工作40余年。现为北京司法鉴定机构法医鉴定人。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科学技术研究所主任法医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专家库主任法医师。出版有《人身伤残鉴定与赔偿指南》、《保险欺诈骗赔特征与鉴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与赔偿》、《医疗事故伤残鉴定与赔偿》等司法鉴定实务类著作80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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