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谢政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4-17
2016年度金牙大状律师网刑事经典案例之
李某被控故意杀人罪一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谢政敏
导读:
这是谢政敏律师2010年参与办理的一起被告人李某被控故意杀人案件,王某与被害人尚某有过节,因知道被告人尚某虎与被害人尚某关系较好,遂托尚某虎找尚某说合。谁料尚某虎受托与尚某电话联系时,却错误地传达了王某想殴打尚某的信息,导致尚某产生错误认识,遂纠集人员严陈以待,欲与王某对殴。王某和尚某虎、张某等人乘车到东区某饭店门口与尚某见面,因顺路,本案被告人李某遂一同搭乘车辆到某饭店门口意欲回家。双方见面后,言语不合,发生打斗,本案第一被告张某被被害人尚某纠集的两人殴打,遂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将尚某剌死。此时,李某因喝多,正在一旁吐酒,对张某持械剌死尚某之事并不知情,也不知张某持有刀械。后张某、尚某、王某、李某等人被以故意杀人罪逮捕并起诉至法院。
承办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之后,认为本案被告人李某充其量具有持手空拳斗殴的故意,无故意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故意杀人的行为。被害人尚某被剌身亡系张某在遭受尚某等二人肆意殴打后临时起意所为,与李某无关,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后承办律师的观点被法庭采纳,一审判决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构成聚众斗殴罪,且不属于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年,刑期较故意杀人罪大大降低,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被告人李某的合法权益。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李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李某的辩护人。通过今天的庭审,本案事实已基本清楚,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李某犯故意杀人罪不当,现结合案件事实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李某既不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又不是积极参加者,充其量只是一般参与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李某是否属于积极参与者,我们可以仔细分析一下。就本案而言,第二被告王某此前其向第一被告张某流露要弄尚某的事的表示,系其酒后狂言,其真实意思是因为知道尚某虎与尚某是朋友,也想让尚某虎充当中间调和人的角色,与尚某雄和平解决此事,并非要和尚某雄打斗。事前王某还说尚某虎一会就到,以及被告王某给尚某打电话时说想找你喝酒等也印证了这一点。
尚某虎在和其他人一块赴东区途中,下车给尚某雄打了一个电话,在电话里尚某虎向尚某传达了这样一个错误的信息,即王某要找尚某雄的事,正因为这个错误的信息使尚某雄产生了错误的判断,导致其到处网络人马并策划斗殴方案,准备与王某等人打斗; 也正是因为这样一个错误的信息,导致尚某雄在接到王某向其求和电话并邀请其一块喝酒时,出言不逊,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可以说尚某雄在接到尚某虎的错误信息后,就展开了一系列的组织及策划活动; 而被告王耀飞在到达现场是才知道对方早已作好了聚众斗殴的各项准备,所以对于聚众斗殴来讲,被告王耀飞根本不可能预谋。
被告李某只因自己家住东区附近,与其他被告一路搭乘车辆到东区一来可以再喝酒,二来又离家较近,因此才到东区与吃饭的地摊相距很近的事发地点附近下车。下车后由于喝酒难受呕吐,并未顾及他人行为,只是在听到吵闹声后,闻声赶到事发地点,本想劝架,却不想被对方几人痛殴,挣脱后去叫在相距不远的某一块儿赶回现场拉架时,打架已经结束。
从整个事情的过程看,被告李某的参与仅是到现场后本想劝架却被拉入对方人群,处于被两三人殴打地位,因此被告李某不属积极参加者,更不属首要分子,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更不存在罪名转化,故意杀人罪更是无从谈起。
二、即便被告李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也不必然转化为故意杀人罪。
必须向法庭说明,我们坚定不移地认为被告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如果我们的主张没有被法庭接受,我们还请法庭注意以下观点:
起诉书认为被告李某因聚众斗殴造成被害人死亡,故依照《刑法》第292条第二款规定,罪名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对此辩护人有不同看法。因为我国刑法关于罪责自负原则表明:各共犯人只对共同故意实行的犯罪承担责任,对他人超出共同故意而实施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并不排斥二人以上在同一犯罪构成的前提下,分别具有或不具有不同的加重情节和结果。
本案中大量事实证明,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是被告张某造成的,被告张某是在对方两人对其拳打脚踢,将其打倒在地的紧急情况下,才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子反击,从当时的情形判断其属于临时起意,事先和其他被告人没有任何意思联络,包括李某在内。张某持刀伤害其他被告人的行为系张某的个人行为,而且被告张某的作案工具并非事前特意准备,且同案其他被告在案发时也并不知道其携带刀子,他在事中临时拿出刀子使用的行为其他被告也不知道,更不愿见到,是违背其他几被告意志的个人行为。,因此说就持刀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的这一加重情节被告李某案发过程中毫不知情,(只是在事后听说有人被刺才想起吃饭时见到过张某身上有一把尚某虎下午拿着的刀子,故推断张某可能饭后没有将刀子还给尚某虎。)因此致死被害人的行为超出了几被告赤手空拳斗殴的共同故意,李某对被害人被伤害致死的行为浑然不知,说李参与伤害被害人更是无稽之谈,因此被告李某不应承担其他被告超出共同故意范围持械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罪名不发生转化,即便被告李某属于积极参与者也只能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与故意杀人罪无关。
假使被告李某真的构成聚众斗殴罪,其也存在种种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归案后能如实陈述本案事实,且态度一直很好;况且李某一贯表现良好,无不良记录,接案后多次让律师转告家人尽力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当庭表示了忏悔,悔恨之意真切,其家属也及时对被害人家属做出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是酒后实施的犯罪行为,虽然我国刑法对酒后犯罪并无从轻规定,但从实际来看酒精确实麻痹人的神经,使人不能做出合理判断,较其他罪犯来说,酒后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在量刑时也应当与其他犯罪行为有所区别,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某为制止斗殴行为,挺身而出,却被众人殴打,其既非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又非积极参加者,充其量只是一般参与者,其行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聚众斗殴转化为故意杀人更是无从谈起; 即使李某真的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其不具备杀人的故意,也没有实施杀人的犯罪行为,其行为也能转化为故意杀人罪。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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