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山涉嫌重大受贿等五项指控案(判二缓三)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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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山涉嫌重大受贿等五项指控案(判二缓三)

案件背景

1999年,中央高层纪检反贪部门在查处广州市公安交警支队队长张林生重大违法犯罪一案时,牵连带出广东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所长马小红、云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队长谢红、新兴县公安局副局长兼交警大队队长王东山等一批违纪违法人员。上述案件牵涉人员多、影响大、范围广,曾轰动一时。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上级纪委交办)对王东山一案侦查终结,《起诉意见书》认定王东山涉嫌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四个罪名、五项指控,涉案金额高达600万元之巨。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科审查起诉,认定《起诉意见书》所述的大部分事实证据不足,大部分不能认定,最后仅将受贿28000元的事实依法起诉至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新兴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认定指控罪名成立,同时认为王东山犯罪后自首、退清赃款,且没有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并且不予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为此,新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王东山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该案宣判后,新兴县人民法院并决定对王东山取保候审。目前,王东山已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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