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一案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4-17


黄坚明律师:央视报道“1.87吨”毒品大案当事人获“无罪释放”办案有感

——黄坚明、梁栩境律师连办两起“惊天毒品无罪大案”有感

作者: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黄坚明、梁栩境律师

2015年5月14日,某海关在查验出口货物中查获涉案可疑白色粉末。经鉴定,白色粉末共计72.013千克,其中46.866千克检测出毒品成分。众多媒体随即纷纷报道此案,并称涉案毒品相当于“海洛因1.87吨”。央视于2015年6月26日“国际禁毒日”还专门报道了此案。

2015年5月26日,当事人吴某(化名)涉嫌走私毒品被刑事拘留,全案共四名疑犯被刑拘。吴某系香港永久性居民,其家属经香港大律师公会推介,知悉我们律所名字,并通过我们律所网站了解我们的相关信息。对我们有比较充分了解后,经电话预约,吴某家属于2015年6月16日下午两点到我们律所,与我们进行面对面沟通,洽谈案件委托事宜。经过两个半小时洽谈,吴某家属当场决定委托我们介入本案,并办妥相关委托手续。

接受委托后,2015年6月17日早上,我们会见了当事人吴某。我们迅速取得吴某信任,通过倾听吴某陈述,对案件事实进行针对性发问,从吴某口中获取充分信息。至此,我们对案件已有清晰的整体把握。2015年6月17日至2015年6月22日期间,包括端午节、父亲节三天假期,我们全天加班,全力以赴吴某涉嫌走私毒品一案。期间,历经反复修改,我们撰写了《关于吴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一案之取保候审申请书》《关于建议终止侦查吴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一案之法律意见书》《关于建议对吴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一案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关于贵院正在审查逮捕的吴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一案之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申请书》等多份法律文书,并就上述法律文书的内容,和吴某家属进行面对面沟通。

2015年6月23日,我们将上述的建议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邮寄给市检察院分管的检察长和侦查监督处的负责人,并一早赶到海关缉私局,提交上述取保候审申请书、建议终止侦查法律意见书。该案的经办人员,在接收我们提交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建议终止侦查法律意见书材料时,对我们当面表态:“这个案件,我们多半是不同意取保的。”对此,我们一再向其强调,本案疑点太多,要求其慎重处理。和办案人员沟通完,时间已经是11点20分左右,我们随即驱车返回,去市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吴某。大约是在11点40分左右,经办民警给我们电话,沟通取保候审申请书、建议终止侦查法律意见书里面的具体内容,大意是其对上述法律文书中的“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几个字有不同意见,其“潜台词”应是他们办案没有问题,不存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地方。对此,我们当时的想法是:经办人员很认真地看完我们提交的法律文书材料,这固然是好事;其仅仅对其中几个字有意见,这说明他们认可我们绝大部分的观点。当天下午两点,我们准时会见吴某,但办完会见手续后才被看守所工作人员告知,吴某正被办案人员提审,无法安排会见。为此,我们马上去市检察院当面提交案件委托手续及上述的建议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申请书。

2015年6月24日早上,我们再次会见吴某。吴某首先向我们介绍昨天其被提审的情况:一是办案人员对其进行“威胁、骗供”,叙说涉案毒品是“海洛因”,其是要被判死刑的;二是对其进行“恐吓”,建议其“跳楼死”。显然,涉案的办案人员为了“破案”,也是“竭尽所能、釜底抽薪、最后一博”,当然,最终结果是“未得逞”。在后面的会见中,我们主要就建议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吴某进行沟通,然后沟通案件辩护思路,沟通海关缉私局不同意取保、不同意终止侦查此案时,后面可能面临的刑事诉讼程序。

2015年6月24日中午,海关缉私局通知吴某家属前往海关办理吴某取保候审的相关手续。但2015年6月25日,海关缉私局内部再讨论后又决定,本案仍需呈送市检察院审查逮捕。2015年6月26日“国际禁毒日”,央视专门报道此案。至此,本案可谓一波三折,吴某“生与死”仍悬在办案机关的一念之间。

无疑,此时我们面临极大的办案压力,吴某家属也焦急万分。对此,我们只能尽力安抚吴某家属情绪,毕竟我们都靠自己的专业能力办案,办案机关是否采纳我们的辩护意见,最终决定权始终掌握在办案机关手中,并非是我们律师能单方决定案件的最终结果,“依法辩护”始终是我们一贯的办案作风。但根据我们了解的案情,吴某确实是被蒙骗的,其对涉案的走私毒品犯罪活动确实是不知情的,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律师也应竭尽所能,尽力“阻击”检察院批捕,尽力为当事人争取“无罪释放”的辩护效果。

为此,2015年6月29日,星期一,我们一早赶到市检察院,再次提交上述的《关于建议对吴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一案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和《关于贵院正在审查逮捕的吴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一案之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申请书》,提交材料后拿到了市检察院出具的签收回执。2015年6月29日下午五点左右,我们刚从另一看守所会见另一起案件当事人出来,就接到市检察院的电话,要求我们于2015年6月30日下午2点30分到市检察院,当面向经办检察官反映辩护律师的意见。当天晚上及2015年6月30日早上,我们再次“全力备战”,全力以赴向经办检察官反映律师辩护意见事宜。

2015年6月30日下午,我们准时来到市检察院,来到市检察院新设立的“律师会见室”。据该院工作人员介绍,该办公室是新设立的、用来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专门性场所,因我们是第一批到该办公室给经办检察官反映律师辩护意见的辩护人,市检察院工作人员还专门给我们拍照。随即,我们全程“脱稿”陈情,详细陈述吴某是如何被蒙骗的,哪些事实和理由可证实吴某是不知情的,案件存在哪些明显违背生活常理之处,而真正的“大毒枭”是如何狡猾,如何“欺骗”吴某的,吴某涉案行为又是如何的合情合理,整个“陈情”过程持续了一个小时左右。当然,当面向经办检察官陈述的内容,必须是不同于上述书面材料已反映的内容,没有人愿意听重复的话。走出市检察院的大门,我们都长叹一口气:我们已历尽所能帮助当事人,无论最终结果怎样,我们都问心无愧。2015年7月1日,我们没有收到任何跟吴某案有关的信息,我们也安排时间处理其他案件事宜。2015年7月2日早上,我们去异地的检察院阅卷,当天早上没有收到任何有关吴某案的信息。直到2015年7月2日晚上九点多,我们才收到吴某家属确认的信息,说吴某已获释放。此时此刻,我们才觉得本案“大局已定”。

律师撰写的辩护词、法律意见书有没有用?律师能不能帮到案件当事人?律师能不能为当事人争取“无罪释放”的辩护效果?律师应不应向当事人收取高律师费?律师“不勾兑”能不能为当事人争取“无罪释放”的辩护效果吗?在执业过程中,我们经常遇到上述相关问题,对此,我们的回应是:李某(化名)涉嫌贩卖毒品一案,涉案冰毒重206公斤,我们于2015年4月22日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被拒,再于2015年5月4日向检察院提交《关于建议对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最后李某于2015年5月7日晚上七点多获释放;上述的吴某涉嫌走私毒品一案,我们于2015年6月23日向海关缉私局申请取保候审和建议终止侦查此案最后被拒,再于2015年6月29日向市检察院提交《关于建议对吴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一案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最后吴某于2015年7月2日晚上九点多获释放。对上述两案,我们感触最深的是:不管是多么艰难的重大刑事大案,作为一名专业刑辩律师,我们应根据案情,敢于“亮剑”,敢于“无罪辩护”,敢于赢取“无罪释放”的辩护效果,用实实在在的“胜诉”铸造经典案例和不断地创造新奇迹。

在现实国情下,办案机关“抓”一个人很“容易”,而辩护律师“救”一个人之艰难,“无罪辩护成功”之艰难,无异是“难于上青天”,多少律师甚至为此放弃做刑案业务。我们不怕刑辩之路的艰难险阻,不怕重大刑事案件“生与死”考验之下的种种重压,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办案智慧,以及无数的汗水和辛酸付出,不断突破自我,成就自我。无疑,事实胜于雄辩,一起起“无罪释放”的惊天毒品无罪案件,就是我们刑辩生涯中的一座座“丰碑”。

在此,我们衷心感谢上述两起案件的经办检察官,他们守住法律人的良知和职业操守,顶住各种办案压力,拒绝冤假错案,最终让当事人获“无罪释放”。当然,借此良机,我们要特别感谢我们律所主任,以办理毒品等众多重大刑案成名的金牙大状王思鲁律师,其一贯的精心指导,为我们办成上述两起“惊天毒品无罪大案”奠定基础。

附:上述案件相关的媒体报道

广东警方打掉特大制贩毒团伙 缴冰毒408.6公斤

http://news.ifeng.com/a/20150414/43550306_0.shtml

广东黄埔海关查获国内首例“芬太尼”毒品走私案

http://news.cntv.cn/2015/06/28/VIDE14354533184013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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