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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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涉嫌非法行医罪案(减轻处罚)之
起诉书
市区检刑诉(2003)11916号
被告人王丽,女,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工人,广东省吴川市人。因本案于被拘留,同年被依法取保候审,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法被逮捕。
被告人王丽非法行医一案,由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丽于二00二年三月开始,未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在我市虎门镇北栅东坊村九巷十号出租屋非法开设无牌诊所行医。同年许,被告人王丽在其出租屋为被害人杨某接生,杨某产下一男婴后,出血较多,王丽为杨注射缩宫素。后被害人杨某深感四肢无力、眼睛模糊,王丽又为其注射葡萄糖、氯化钠、止血芳酸、止血散等药剂。至当日十七时许,被害人杨某生命垂危,送院不治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符合宫颈撕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公安机关接报后赴接生现场捉获被告人王丽。
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丽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良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某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主要证据目录一份及证据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