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坚明律师点评:最高法对外发布三起性侵害儿童犯罪的典型案例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4-17


黄坚明律师点评:最高法对外发布三起性侵害儿童犯罪的典型案例

黄坚明律师点评:

吕善交犯强奸、抢劫、盗窃案被核准、执行死刑,在法律适用方面争议不大,律师辩护空间有限,值得关注的是学校和教育部门应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问题。2010429日期间,吕善交竟然在邓州市辖区内的学校里交先后作案8起,均是侵犯女生的案件;20101月中的某一天,竟然让吕善交在河南省内乡县辖区下的学校内三度犯案,同样是侵犯女生的案件。对此,涉案学校和教育部门的过错严重、明显,对学生防范恶性犯罪案件的安全教育工作远没有做到位,公安机关中的办案部门也难辞其咎。办案机关完全可以在保护被害人隐私的情况下,向社会公布相关案件,以防范犯罪分子再度作案。

至于高恩军强奸案,罪名成立应无异议,但在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情况下,判处被告人高恩军八年有期徒刑,应属量刑偏重。但在“风口浪尖”、“撞枪口”的社会背景下,把部分属于被害人、被害人家长、学校和社会的责任,加上高恩军身上,对其予以重判,也是“情理之举”。毕竟社会对“奸淫幼女事件”已高度敏感,最高院对此有所“回应”是顺理成章之举。但这恰好反映我们的社会“人治”色彩浓重。学校内性侵学生案件层出不穷,根源应在家长、学校和社会上,单靠司法上重刑重判,无法从根本上扭转学校内性侵女学生犯罪现象猖獗的局面。司法有其不能承受之重。

吴茂东猥亵儿童一案,同样属于社会高度敏感案件,本律也亲办过类似的案件。教室是公共场所应无争议,但吴茂东在教室内犯案,是否就应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呢?对此,本律持保留意见。若包括被害人在内所有学生都在教室内午休,吴茂东乘机作案,被害人以外的人均不知情,在此情形,本律认为,不应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即便其他学生偶然发现,也不能当然得出吴茂东“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结论。刑法意义上的“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重点应是“猥亵行为”的“公然性”,而非场所的公共性。如教师在教室内猥亵学生,但并无其他人在场,这种行为肯定不能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学生。至于吴茂东单单“亲”学生脸的行为,这肯定不具有实质性的“性意义”,定性上应由有所区别。对此,最高院的裁判理由是合理的。同理,在具体案件上,被告人是否碰触被害人下阴、胸部等敏感部位,是否伸手进衣服内抠摸被害人的敏感部位,这在定性、量刑上也应有所区别和考量。


                        点评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黄坚明

附:最高法对外发布了三起性侵害儿童犯罪的典型案例

人民网北京电(记者 李婧)今天,最高法对外发布了三起性侵害儿童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吕善交因强奸罪被判处死刑,他强奸作案13起,既遂9起,强奸10人,其中5人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中5人不满14周岁。吕善交目前已经被执行死刑。


案例1

吕善交强奸、抢劫、盗窃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吕善交,男,汉族,出生,文盲,农民。

1、关于强奸事实

(1)2008年冬天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吕善交携带尖刀、手电等作案工具翻墙进入河南省邓州市薛某某家,又进入东边平房的偏房南边房间,采取持刀恐吓、用室内铁瓢击打头部、打耳光等手段,先后对房内的被害人王某甲(女,时年14岁)、王某乙(女,时年17岁)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吕善交因其他强奸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本起犯罪事实。

(2),被告人吕善交翻墙进入河南省内乡县某初级中学,攀爬女生宿舍楼铁门进入宿舍,采用掐颈、恐吓等手段,对被害人郭某某(女,时年12岁)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


(3),被告人吕善交携带尖刀、手电等工具翻墙进入河南省邓州市某实验小学,蒙面进入一女生宿舍内,采用持刀威逼、扼颈的手段,强行摸刘某某下身。刘某某向同宿舍的被害人丁某(女,时年11岁)求救,吕善交即采用掐颈、打耳光等手段,对丁某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

(4),被告人吕善交在河南省邓州市某小学实施强奸作案后,又翻墙进入该小学东墙边的村民杨某某家欲行盗窃,发现了睡在东屋的被害人余某某(女,时年11岁),即威胁余某某,对余某某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吕善交因其他强奸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本起犯罪事实。

(5)2009年11月的一天1时许,被告人吕善交携带尖刀、手电等工具潜入河南省邓州市某中心学校宿舍楼3楼一女生宿舍内,持刀威逼被害人王某(女,时年14岁),将王某挟持至楼道并对王某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吕善交因其他强奸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本起犯罪事实。

(6)许,被告人吕善交携带手电等工具翻墙进入河南省邓州市某初级中学,蒙面进入该校一女生宿舍内,采用打耳光、掐颈等手段,对被害人冯某(女,时年11岁)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

(7)2010年1月的一天2时许,被告人吕善交翻墙进入河南省内乡县某初级中学,蒙面进入该校一女生宿舍内,欲对被害人张某(女,时年15岁)实施奸淫,因见张某极度恐惧,即放弃犯罪,离开现场。吕善交因其他强奸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本起犯罪事实。

(8)2010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吕善交翻墙进入河南省邓州市某初级中学,又进入该校西边一简易房,欲对被害人王某婷(女,时年14岁)、杜某(女,时年14岁)、王某珂(女,时年13岁)实施奸淫。因王某婷惊醒大喊,吕善交即逃离现场。吕善交因其他强奸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本起犯罪事实。

(9)许,被告人吕善交翻墙进入河南省镇平县某初级中学,攀爬至学生公寓2楼,蒙面进入一女生宿舍内,采用打耳光、掐颈、捂嘴等手段,将被害人申某(女,时年12岁)用被子包裹后挟持至楼道,申某反抗、呼喊,吕善交用被子蒙住申某进行殴打,对申某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申某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

(10)2010年1月的一天3时许,被告人吕善交携带手电等工具翻墙进入河南省邓州市某初级中学,蒙面进入一女生宿舍内,将手伸进被害人刘某(女,时年13岁)被窝内摸刘,欲实施奸淫,刘某惊醒后躲避退至邻铺。吕善交又去摸被害人卢某,因宿舍内其他女生惊醒后均大声呼救,吕善交即逃离现场。吕善交因其他强奸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本起犯罪事实。

(11)许,被告人吕善交潜入河南省邓州市某有限公司一女职工宿舍内,用室内毛巾蒙面,采用掐颈、拳打面部等手段,对被害人马某(女,时年15岁)实施了奸淫,在查看其他房间无人后,再次对马某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

(12)2010年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吕善交携带尖刀、手电等工具翻墙进入河南省邓州市某初级中学,蒙面进入一女生宿舍内,所在的宿舍,采用掐颈、打耳光等手段欲对被害人熊某(女,时年15岁)实施奸淫,因熊某呼救且宿舍内电灯被打开,吕善交即逃离现场。吕善交因其他强奸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本起犯罪事实。

2、关于强奸、抢劫事实

2时许,被告人吕善交携带尖刀、手电等工具翻墙进入河南省内乡县某中等职业学校,蒙面进入一女生宿舍内,采用持刀威逼、暴力殴打等手段,对被害人郝某某(女,时年17岁)实施奸淫,并劫走郝某某的索爱牌直板手机1部(价值380元),随后逃离现场。吕善交因其他强奸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本起犯罪事实。

3、关于盗窃事实

2010年3月至6月,被告人吕善交先后3次翻墙进入河南省邓州市某师范学校,潜入该校女生宿舍楼的多个房间,盗得手机11部(价值5 070元)和现金1 590余元。

综上,被告人吕善交共实施强奸作案13起,其中既遂9起、未遂3起、中止1起,强奸既遂10人,其中5人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并致1人轻伤;在强奸作案过程中又实施抢劫作案1起,抢得价值380元的手机1部;实施盗窃作案3起,盗窃价值6 660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善交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和奸淫不满, 14周岁幼女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又构成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还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并罚。吕善交在刑满释放后不久便又实施犯罪,在一年多的时间内流窜多地,主要选择中小学校住宿的女学生为作案对象,采取暴力和胁迫手段对未成年女性实施强奸,强奸作案13起,既遂9起,强奸10人,其中5人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并致1人轻伤,在强奸过程又实施抢劫作案1起,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还盗窃作案3起,盗窃数额较大,均应依法惩处;且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虽然吕善交在归案后坦白了部分强奸犯罪事实,且其所犯强奸罪中,3起系犯罪未遂、1起系犯罪中止,但其罪行特别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吕善交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吕善交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2


高恩军强奸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恩军,男,汉族,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2011年春节后,被告人高恩军与山东省昌邑市XX中学初一学生王某某(被害人,女,时年13岁)开始网上聊天。2011年3月,高恩军与王某某见面相识,为了便于联系,高恩军给王某某购买一部手机,并多次驾车接送王某放学、上学。其间,高恩军先后四次在昌邑市利民街龙丰印染厂家属院其租住的房屋内对王某某进行奸淫。同年3月25日,王某某报警称其被高恩军强奸,后高恩军自愿向王某某补偿人民币10000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恩军目无国法,多次与幼女王某某发生性关系,给王某某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了较大伤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高恩军具有与其年龄相当的认知能力,明知王某某系初中学生,应当知道作为初中学生的王某某极大可能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然放任自己的行为而与该不满十四岁的女学生多次发生性关系,其奸淫幼女的动机明显,事实清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亦未提供其确实不知王某某不满十四周岁的有效证据,故对其关于不明知被害人系幼女的辩解不予采信。鉴于高恩军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高恩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案例3

吴茂东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茂东,曾用名吴茂冬,男,汉族,出生,大专文化,教师。

被告人吴茂东系深圳市南山区XX学校小学语文教师。自2012年11月至期间,吴茂东利用周一至周五在班级教室内管理学生午休之机,多次将协助其管理午休纪律的被害人Z某、C某、H某(时年7岁)等女学生,叫到讲台上,采用哄、骗、吓等手段,将手伸进被害人衣裤内抠摸敏感部位等进行猥亵;吴茂东还多次利用周五放学后无人之机,以亲吻脸部的方式对被害人L某(时年8岁)进行猥亵。吴茂东在实施上述猥亵行为后哄骗被害人不能将事情告诉家长。,吴茂东采用上述方式又一次猥亵被害人C某。,C某的父母发现被害人行为异常,在向其他被害人了解情况后于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茂东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吴茂东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的场所是教室内,实施猥亵行为的时间是中午,教室内仍有部分学生午休,且有部分学生曾发现其实施的猥亵行为,故该猥亵行为应认定为 “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吴茂东多次利用放学后无人之机,亲吻被害人L某脸部,哄骗被害人不要让他人、尤其是被害人父母知晓,说明其主观上具有猥亵的故意,并非一般成年人对孩童喜爱之情的自然流露,应认定为猥亵行为,但该猥亵行为系发生在放学后教室无人时,应与吴茂东于午休时间在教室内当众猥亵其他被害人的行为有所区分。吴茂东身为人民教师,本应是教书育人、遵纪守法的榜样,但其却利用教师身份在较长时间内多次猥亵多名小学生,该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辜负了学生和家长对教师的尊重与信任,不仅给被害人幼小的心灵及其家庭带来心理创伤,而且严重损害了人民教师的形象,应对其从重处罚。吴茂东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依法认定吴茂东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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