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4-17
原某大学处长周某南受贿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2003)210号
被告人周某南,男,54岁,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文化程度大学,中共党员,原任某大学基建处处长(正处级),户籍在本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房,现住本市某区某栋某房。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南受贿一案,经本院反贪局侦查终结,现查明:
被告人周某南于1998年9月至2002年10月,在任某大学基建处副处长和处长期间,利用负责某大学基建处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发包、管理和审批工程预付款、结算款及验收工作的过程中,先后12次在某大学南门附近等地收受承建该校某科学馆、学术报告楼、教工宿舍自编1-4栋和8-9栋工程的广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副经理张某卿(另案处理)给予的贿赂款共人民币630,000元。
2001年7月至2001年12月,被告人周某南在任某大学基建处处长期间,利用上述职务之便,在发包该校行政办公楼、学生活动中心、田径场看台、建阳苑、学生宿舍楼、宣传栏、门卫、配电房、游泳池涂料工程的过程中,先后3次在周某南的办公室等地收受了深圳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江某宁(另案处理)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26,000元。
2002年2月至2002年10月,被告人周某南在任某大学基建处处长期间,利用上述职务之便,先后3次在番禺的某海鲜酒家等地收受承建该校田径场看台、真某苑学生宿舍工程的潮阳市某建安总公司项目经理林某生(另案处理)给予的贿赂款港币50,000元(折合人民币53,04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周某南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709,040元。
,被告人周某南向本院投案自首。
以上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定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人周某南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受贿罪。惟被告人周某南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 陈婉明
二OO三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