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瑞哙聚众故意伤害致死案(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再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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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瑞哙聚众故意伤害致死案(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再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之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穗越检刑诉(2006)XXXXX号

被告人郭瑞哙(自报名),男,34岁,汉族,安徽省XX县人,文化程度小学,住安徽省XX市天河区XX镇XX村X组。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桂成波(自报名),男,31岁,汉族,安徽省人,文化程度初中,住安徽省。被刑事拘留,2006年7月1 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任小超(自报名),男,2 7岁,汉族,湖南省人,文化程度小学,住湖南省。2006年5月1 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丁雪风(自报名),男,27岁,安徽省人,文化程度中专,住安徽省。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苏来峰(自报名),男,25岁,汉族,湖南省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2006年5月1 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吕继超(自报名),男,19岁,汉族,黑龙江省人,文化程度初中,住黑龙江省。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郭瑞哙、桂成波、任小超、丁雪风、苏来峰、吕继超聚众斗殴一案,经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于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被告人吕继超及其兄长飞翔、朋友魁梧虎、高强、于健等人于许,饮酒后途经本市沿江路富丽华大酒对面的停车场时,因踢倒该停车场的一个“雪糕筒”形交通标志,与广州富丽华酒店28楼夜总会的内保人员钱程、刘笑、黄臻、李龚(均另案处理)等人发生争执,继而双方互相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吕继超用刀捅伤钱程腹部(经法鉴定为重伤)。吕继超、张世磊、朱雷、于健等人追打内保人员入广州富丽华酒店,随后闻讯赶来增援的被告入郭瑞哙(兼沿江路的39°8吧、广州富丽华酒店28楼夜总会及广州宾馆TT夜总会内保主管)带领其他内保人员桂成波、任小超、丁雪风、苏来峰等人在沿江路广州富丽华酒店对出马路,使用木棒、铁棍、带底坐的酒店专用”士钉”及拳脚殴打的方式,将被害人吕继超、吕继超等人分开殴打,致被害人吕继超头部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被告人吕继超轻伤、朱雷、于健轻微伤的后果。当日六被告人分别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郭瑞哙在公安机关审查期间,还使用手机短信的方式指使其他同案人串供,被当场查获。

以上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瑞哙、桂成波、任小超、丁雪风、吕继超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中被告人郭瑞哙、桂成波、任小超、丁雪风致人死亡,被告人吕继超致人重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健康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叶辉

二00七年一月三十日

附项:1.被告人郭瑞哙、桂成波、任小超、丁雪风、苏来峰、吕继超现押于海珠区看守所(天平架)

2.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一份;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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