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云清、古添乐涉嫌盗窃案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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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云清、古添乐涉嫌盗窃案之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刘云清,男,34岁,汉族,广东省韶关市人,文化程度初中,住韶关市天山镇河水村村137号。2005年1O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一年又六个月。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古添乐,男,27岁,汉族,广东省韶关市人,文化程度初中,住韶关市天山镇河水村村1 37号。2 005年1 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9年2月2 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 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云清、古添乐盗窃一案,经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 009年4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一、,被告人刘云清、古添乐经合谋盗窃后,驾驶粤A6888号小汽车去到本区幸福街西丽南路花园酒家门口,乘被害人王某某酒醉在汽车内熟睡之机,由被告人古添乐驾车接应和“看风”,被告人刘云清用工具砸烂被害人的汽车玻璃后进入车内,盗去被害人现金人民币4000元及五叶神牌香烟10条。

二、2 008年8月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云清、古添乐经合谋盗窃后,驾驶粤.A6888号小汽车去到幸福街天河西路客家王酒家对开路边,乘被害人陈某某下车追人,被害人何某某酒醉在汽车内熟睡之机,由被告人古添乐驾车接应和“看风”,被告人刘云清打开车门后进入车内,盗去两名被害人的西门子牌移动电话一台及金项链一条等财物。

三、2 008年9月26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刘云清、古添乐经合谋盗窃后,驾驶粤ABN939号小汽车去到幸福街体育西路与平康路交汇处,乘被害人张某某酒醉在汽车内熟睡之机,由被告人古添乐驾车接应和“看风”,被告人刘云清打开车门后进入车内,盗去被害人现金人民币2970元及金项链一条。

四、,被告人刘云清、古添乐经合谋盗窃后,驾驶粤A6888号小汽车去到幸福街平康路241号门口,乘被害人李某某酒醉在汽车内熟睡之机,由被告人古添乐驾车接应和“看风”,被告人刘云清打开车门后进入车内,盗去被害人现金人民币和港币各2000元。

五、2 008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刘云清、古添乐与黄秋生等三名男子(均另处理)经合谋盗窃后,驾驶粤A6888号小汽车等去到幸福街西丽南路艾尚南韩服装店门口,乘被害人何某酒醉在汽车内熟睡之机,由被告人古添乐和黄秋生驾车接应和“看风”,被告人刘云清与另两名男子用工具砸烂被害人的汽车玻璃后进入车内,盗去被害人现金人民币1600元、联想昭阳K型手提电脑及诺基亚N96型移动电话各一台(共价值人民币6920元)。

六、2 008年1 2月1 4日凌晨,被告人刘云清、古添乐与亮剑(另处理)经合谋盗窃后,驾驶粤AIIN9 39号小汽车去到幸福街光明南路新华书店旁,乘被害人黎某某酒醉在汽车内熟睡之机,由糌g瓣日善乏驾车接应和‘‘看风”,被告人刘云清与亮剑用工具箍点害人的袅车玻璃后进入车内,盗去被害人现金人民币40000、诺基亚N95型移动电话一台(价值人民币2420元)及万宝龙牌手表一块。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云清、古添乐共参与盗窃6次,数额为人民币 0元,港币2000元。

上述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云清、古添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刘云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一是主犯;被告人古添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任达

二OO九年六月四日

附项:

1.被告人刘云清、古添乐现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一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4.缴获作案工具粤A6888号小汽车一辆等,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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