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昆涉嫌贩卖毒品案(从轻判处一年六个月)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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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昆涉嫌贩卖毒品案(从轻判处一年六个月)之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穗越检刑诉[2008]1232号

被告人姜昆(自报名),男,57岁,汉族,湖南省XX县人,文化程度大学,住湖南省XX县。2008年5月1 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 5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夏(自报名),女,22岁,汉族,湖南省XX县人,文化程度大学,住湖南省XX县。2008年5月1 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姜能(自报名),女,4 5岁,汉族,湖南省XX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XX县。2 008年3月1 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 5日被逮捕。

被告人姜昆、王夏、姜昆贩卖毒品一案,经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于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被告人姜昆在经营管理的广州万科诊所所过程中,指使被告人王夏、姜昆贩卖毒品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地西泮片、及地西泮注射液,由被告人姜昆负责进货,被告人王夏、姜昆负责贩卖。2008年5月1 7日1 6时许,被告人姜昆向群众韦某某、黄某某贩卖“一套五号”(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1粒、注射液1支和一次性注射器1支)。

1 9时许,被告人姜昆、王夏、姜昆被当场抓获归案。并从广州万科诊所缴获地西泮片1 8瓶(每瓶1 00片、2.5mg/片。经鉴定:上述药品净重1 24.,检出地西泮成分);地西泮注射液8 5 3支(2ml:1 Omg/支。经鉴定:上述药品净重1 7 06.1,检出地西泮成分);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1 4粒(O.4mg/粒);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联邦止咳露)7瓶(1 20ml/瓶)等药品及现金人民币328 0元。

上述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昆、王夏、姜昆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为严肃国家法律,保障国家对毒品

的管制和公民的身心健康,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查员谢某某

附项:

1、被告人姜昆、王夏、姜昆现被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槎头)

2、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一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4、本案诉讼A卷材料共三册;

5、扣押的地西泮片1 8瓶(每瓶1 00片、2.5mg/片);地西泮注射液8 5 3支(1:l 0mg/支);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14粒(O.4mg/粒);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联邦止咳露)7瓶(1 2 1/瓶),现金人民币32 8 0元,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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