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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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敏东涉嫌走私毒品案(轻判七年有期徒刑)之
控方意见:X检刑一诉[2005]177号《起诉书》摘要
(程敏东是不幸的,他是当前司法体制残缺的牺牲品;程敏东也是幸运的,在当前残酷的司法现实中,辩护律师帮他争取到了最低的刑期。)
被告人程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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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程敏东接台湾 新快 报关有限公司林平 (男,台湾人) 电话称有一箱货从大陆发往台湾,并留下发货人(情况不详,在逃)的电话。被告人程敏东即与发货人取得联系并留下其公司驻东莞熙和办事点的地址。当日下午六时许,发货人将该货物送到新快公司驻东莞市 熙和 镇办事点。,程敏东将该货物从东莞市熙和镇带到台州并进行重新包装,包装时用手袋放在货物周围进行伪装。 2004 年 1 月 14 日,程敏东在鸿安机场委托鸿天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将货物空运到台湾,报关名为手袋。,东莞市鸿安国际机场安检员对该货物(粉红色药片227,000片,净重37, )进行光机安全检查时,发现该货物可疑。即向东莞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刑警大队报案。上述被查获物品经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为硝甲西泮,俗称“迷奸丸,属于二类精神物品。随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于 2004 年将被告人程敏东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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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敏东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毒品进行包装后非法邮寄出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走私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