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龙云涉嫌妨害公务案(从轻处罚,终审改判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4-17


金牙大状律师网(本网)负责人王思鲁办理案件

涉及隐私,采用化名

黄龙云涉嫌妨害公务案(从轻处罚,终审改判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之

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惠检公刑诉[2004]220号

被告人黄承金,外号“蚵仔”,男,生,身份证号:350521196908xxxxxx,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家住惠安县东园镇溪头163号。因本案于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经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5日由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龙云,外号“亚地”,男,生,身份证号:350521197006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家住惠安县东园镇东园村7组鱼亭街6号。因本案于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经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10日由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晁波,外号“亚肥”,男,生,身份证号:350521197605xxxxxx,汉族,初中文化,载客工,家住惠安县东园镇溪庄村后堡自然村。因本案于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经惠安县检察院批准,于同月10被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奇丰,曾用名黄主丰,男,生,身份证号:350521197006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惠安县东园镇锦厝村10组,原系东园村联防队员。因本案于到惠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经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10日由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泉州市公路局通行费稽查队共6人到所辖县道307线惠安县东园路段锦厝收费站附近例行通行费稽查工作时,发现了被告人黄承金驾驶的闽C75075小轿车有拒缴锦厝收费站通行费、强行通行达25次的记录,遂拟按规定对该车进行暂扣处理。当稽查人员依法办理相关扣车手续时,被告人黄承金打电话向车主郑仓山(另案处理)告知情况,后又拒签车辆暂扣凭证。郑闻讯即从惠安城关雇出租车赶往东园。郑仓山一到扣车现场后即将坐在闽C75075小轿车驾驶室内的稽查队长林彬彬强行拖出,并对林进行殴打。被告人黄承金、黄奇丰、黄晁波和黄亚福(另案处理)等人见状便开始分别对林启彬、陈贤进、陈贤艺、刘丞伟、林宪昌、颜元尚等稽查人员进行暴力殴打,至东园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才停止。后黄承金用汽车备用钥匙将闽C75075小轿车开走。经法医鉴定:林彬彬的伤情为轻微伤(三处)、陈全艺的伤情为轻微伤(一处)、陈双进的伤情为轻微伤(一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视听资料;5、鉴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承金、黄龙云、黄晁波、黄奇丰采用暴力方法阻碍泉州市公路局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使执行职务的行为不能完成,并致三执法人员轻微伤的严重后果。被告人黄承金、黄龙云、黄晁波、黄奇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上诉,请依法分别予以惩处。

此致

惠安县人民法院

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王古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阅读量:2475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