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肖华涉嫌贪污案(缓刑释放)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4-17


金牙大状律师网(本网)负责人王思鲁办理案件

涉及隐私,采用化名

曾肖华涉嫌贪污案(缓刑释放)之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深南检刑诉(2005)245号

被告人曾肖华,男,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广东省五华市人,捕前在广西一建深圳分公司工作,居住广西省南宁市五路8号广西一建住区。被告人曾肖华因涉嫌贪污于被我院反贪局刑事拘留,同年经我院批准,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肖华贪污一案由我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于向我科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0年3月,时任广西一建深圳分公司经理的李霍召集该公司副经理曾肖华、财务副处长刘伟光、财务副处长马伏彦(上述三人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曾肖华,密谋以发“奖金”形式私分公款。2000年3月至4月间,由刘伟光分别填写4张虚假的工资单,经曾肖华“审核”后,由该公司出纳员李霍从银行提取公款人民币57万元,其中人民币55万元交给了李霍,剩下的作为公司的备用资金。后李霍分给被告人曾肖华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书证等证据。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肖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曾肖华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吴某某

代理检察员:俞某

二OO五年四月三十日

附注:

1.被告人曾肖华羁押于南山第一看守所;

2.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3.移送目录及证人名单一份。


阅读量:2005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