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子军涉嫌巨额职务侵占案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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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子军涉嫌巨额职务侵占案(从轻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之

起诉书

绍市检刑诉[2006]172号

被告人郑雄智,男,19XX年X月24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系香港连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连城公司)董事,丰盛(香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盛公司)董事,长宝(中国)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宝公司)董事,广州保税区长宝国际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负责人,广州长之宝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之宝公司)负责人,原杭州吉之宝置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吉之宝公司)董事,住广东省广州市XX路13号大院20号103房。

被告人谢子军,男,19XX年X月24Et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香港连城公司董事,丰盛公司董事,原杭州吉之宝公司董事,住香港连城道X号X座3室B。被浙江省公安厅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被逮捕。

本案由浙江省公安厅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雄智、谢子军涉嫌职务侵占罪,于移送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于同月1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和二次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香港连城公司成立于1998年6月,至2000午1月,该公司先后取得了杭州吉之宝公司共90%的股份,其股份结构为周荣琪持有85%,澳门籍商人刘X宇为周荣琪代持15%。时任香港连城公司和杭州吉之宝公司董事长的周荣琪为了避免两家公司的股权争议,并取得对杭州吉之宝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于2002年12月在香港注册成立了丰盛公司。周荣琪委托广州长之宝计算机公司总经理谭平江代持70%的殷份,委托被告人委托广州长之宝计算机公司总经理谭平江代持70%的殷份,委托被告人谢子军代持30%股份。周荣琪将丰盛公司35%的股份无偿送给被告人郑雄智持有;其余股份调整为谭平江代周荣琪持股?55%;谢子军持股10%。2003年4月周荣琪将香港连城公司其名下的?85%股份无偿转让给了丰盛公司。

,原杭州吉之宝公司董事、总经理吴毓秋与杭州吉之宝管厂厂长孙X初(两人均另案处理)以杭州整流管厂的名义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香港连城公司和杭州吉之宝公司将杭州吉之宝公司的45%股份确权给XX管厂。后因香港连城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该案转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周荣琪因涉嫌挪用资金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郑雄智、谢子军明知刘X宇代周荣琪持香港连城公司股份,谭平江代周荣琪持丰盛公司股份,有关公司的决策需征得周荣琪的同意,仍瞒着实际投资人周荣琪和公司董事刘X宇、谭平江,于由郑雄智、谢子军签名,并以欺骗手段叫周荣琪的女友张锦冒签刘X宇的名字,形成香港长宝公司(2003年第15号)决议,决定免去周荣琪杭州长宝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委派谢子军担任杭州长宝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职务。

2003年7月至9月,被告人谢子军、郑雄智经与杭州长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吴毓秋等多次谈判商议,商定香港连城公司方面同意通过法院调解,将其所持的杭州吉之宝公司的45%股份转让给杭州吉之宝管厂,并确认对价已经付清;将其所持的另45%股份转让给吴毓秋方面,并逐步谈成股份转让价为人民币2500万元。期问,被告人郑雄智、谢子军向谭平江、张锦等隐瞒了杭州吉之宝公司股权的价值,虚构了该公司的风险,谎称持有与此有关的香港长宝公司和丰盛公司股份麻烦很大,要尽快将股份抛出去,以免受到牵连。郑雄智、谢子军经向谭平江游说持有丰盛公司股份只有风险,没有利益,于骗得谭平江将其在香港公司注册机构的签名由周荣琪代签改为谭本人所签。郑雄智、谢子军又以同样理由,于让谭平江辞去了香港长宝公司和丰盛公司董事的职务。,被告人郑雄智.谢子军又欺骗张锦冒签刘X宇的名字一形成香港长宝公司(2003年第21号)董事会决议,决定公司原持杭州吉之宝公司90%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持有。被告人郑雄智、谢子军擅自作出香港长宝公司(2003第22号)董事会决议,决定将香港长宝公司持有杭州长宝公司90%股份其中的45%转让给连X(香港)发展有限公司,授权谢子军代表本公司与连X(香港)发展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和《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办理有关股权变更手续。

,被告人郑雄智、谢子军欺骗张锦,称公司负债很多,追究起责任来会有麻烦,要马上把股份转让出去,让张锦冒签刘X宇的名字,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刘X宇代周荣琪持有的香港连城公司的15%股份无偿转让给当时还没有成立的长宝公司。郑雄智等在香港注册成立了长宝公司,受让了香港连城公司的15%股份。9月12目被告人郑雄智、谢子军以相似手段,骗得谭平江将其代周荣琪持有的丰盛公司55%股份无偿转让给了长宝公司。,由谢子军代表香港连城公司,并由谢委托吴毓秋代表杭州吉之宝公司,由孙X初代表杭州吉之宝管厂,三方签定了调解协议,同意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将香港连城公司在杭州吉之宝公司中的45%股份转让给杭州吉之宝管厂,且确认对价3161.7万元已经全额付清。,被告人谢子军与连X(香港)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出让协议》,香港连城公司将其持有的杭州吉之宝公司45%股份、以100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连X(香港)发展有限公司,而双方实际商定的般份转让金为2500万元,,根据二被告人的要求,《股份出让协议》上只体现1000万元,另l?500万元以支付污水治理合同保证金的形式实现。为此,,被告人郑雄智代表长宝公司与吴毓秋联系的浙江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策公司),签订了一份虚假的污水治理合同,约定由名策公司先行支付给长宝公司违约保证金l?500万元。而早在9月15目,被告人郑雄智与谢子军就签订了瓜分上述2500万元的协议。

根据被告人郑雄智和谢子军的指令,2003年?和??吴毓秋秋通过名策公司、浙江盛业世纪公司等帐号,把股份转让金483万元汇入深圳市申宝实业公司和东莞市彭氏望胶制品厂,另2017万元汇入华富公司、华鑫宝公司,2500万元均没有进入香港连城.谢子军非法占有483万元。

经浙江盛业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截止,杭州吉之宝公司45%股权的价值为人民币47556420.69元,二被告人骗得的股权占其中的61.75%,价值人民币29366089.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周荣琪陈述;证人刘宇、谭平江、张锦、周荣琪、陈阳、吴毓秋、孙初、郑飞、唐彦、冯贤、葛杭、朱坤、丁根、冯流、黄祥、郭昌等证言;有关公司基本情况,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代持股信托书、委托书、声明书、通知书、民事诉讼材料等书证;股权转让协议书、污水治理合同等协议;付款通知书、银行汇票、收据、进帐单、证券营业部帐户资料及交割凭证等书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雄智、谢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共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属共同犯罪,均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郑雄智、谢子军应依照K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将被告人郑雄智、谢子军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余某某

代理检察员梁某

附注:1、被告人郑雄智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谢子军羁押于浙江省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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