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03-05
张王宏: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党支部书记、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序号 |
名称 |
主要主要陈述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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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 (偶某员工) |
2017年3月份到2017年12月份在偶某工作,主要工作是跟单收集客户资料,而偶某的实际老板是马某某,朱某的工作内容都是受马安排的,朱某的笔录里面“我可以保证我没有亲手交给崔某某,并且通过手机微信发给崔某某都是马总安排的(补充卷1p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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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占某 (宝某员工) |
曾经是宝某的员工办理车贷的资料是马总(马某某)将客户的资料发到群里,有十几个客户群,然后占某再把资料发给张某某(卷4p72、73、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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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温某某 (猎某车行员工) |
猎某车行员工。负责在外面找需要通过车贷方式购买汽车客户,通过微信发给一名叫马总的男子,推荐了4、5名客户给马总,后期的工作由马安排,自己不清楚(补充卷1p23开始)。马总的公司详细姓名叫广州市御某名车公司(补充卷1P23开始)。辨认笔录中,温某某辨认出马某某(补充卷1p91开始)。 补充卷1P27,你跟崔总平时如何沟通? 答:我跟崔总沟通很少,就是来过他们车行见过一次面,沟通也是生活问题。 … 问:你有无清楚有一间叫宝某公司? 答:不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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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岳某 (介绍客户给猎某媚姐) |
主要是办理车贷,有一部分客户(廖某某,廖某某1、马某某1、邓某某、钟某某、杨某)是介绍给媚姐(温某某)(卷4p82开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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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廖某某1 (虚假购车人) |
2017年12月, 我做生意需要一笔资金周转,由于我没有抵押物和固定收入没办法在银行办货款、我就找到朋友廖某某,经廖某某介绍我认识陆总,再由陆总介绍岳总给我办贷款,岳总说我不需要提供抵押物,只要填几份资料以买车的名义就可以办到货款,按照要求填写资料后没过多久被中联某某还款,后知被骗,没有拿到钱(卷5p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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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廖某某 (贷款廖的朋友) |
廖某某帮廖某某1解决资金周转问题,找到岳某,说可以贷以购车名义贷款,后来中联某某融资租赁公司联系到我才知道已经贷到10万元,实际上没有拿到钱与车(卷5P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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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刘某某 (御某员工) |
刘某某是御某的员工,负责跟单,只做过何某某这一单,交了首付款115000,后期无法交车,崔通过协商退还首付款以及签订协议,具体内容刘某某不清楚,后期时间的发展也不清楚(补充卷1p4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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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李某某1 (购车人) |
(卷5p90)何某某,崔某某于4月24日还了我5万元,4月25日还了我3万元,至今共计还我8万元,还有约7万元没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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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何某某 (购车人) |
何某某与李某某1是夫妻,有购车的需要,通过李某某2支付的购车款150390给御某,崔某某帮忙购车,后期因购车问题,崔某某以王某某名义退款14万元,剩余1万元多元至今没有支付,崔某某代支付了三期车贷每期15000多元一共4万多元(补充卷2P25)与卷5P109开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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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 (购车人) |
受害人李某某报案时称“我被陈某某1、陈总(马某某对外称‘陈总’)骗了(首付54336元,贷款320000元)”,在公安人员问是否认识崔总时,李某某回答“没见过,不认识。”问她能否辨认得出崔总时,她回答无法辨认(补充卷2P41、43)。不认识李某某5(出示御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证明受马某某安排)他开走了我的车。于2018年8月23日到佛山市法院民事起诉佛山市某某汽车有限公司、广州御某汽车有限公司、中联某某公司、瑞某德公司,法院判决出已出,濠某(陈某某1)、御某(陆某某)各承担10万、35万给付责任(补充卷2p57-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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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 |
无购车需要(注意:无支付首付款,无贷款金额),找李某某4以购车的方式贷款并且已贷到,但自己没有拿到钱,李某某4是作为广州市偶某汽车贸易公司的员工(补充卷2p69),彭某某在公安人员问是否认识崔某某时,回答“不认识”(补充卷1P61)。
卷2P190,彭某某为购买方的由易某汽车公司开出的119800元 的购车发票(书证).
卷4p39,陆某某、祝某某证言可得到印证。为彭某某、梁某某等办理伪造的发票5张。其中彭某某的为易某汽车公司的(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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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 |
陈某某公司前期帮林某某前期支付了人民币10000元给4S店(广州市永安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某某账户支付。林某某想购买汽车,征信不过关,陈某某公司业务员梁某某1称能搞定就介绍去宝某做车贷,后有人催林某某还款我就同他去深圳市佰某汽车销售公司,接待的工作人员称已经放贷了(补充卷2p50开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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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 (虚假购车人) |
2017年12月11日到广东永安某某车行订购沃尔沃牌汽车,但因资金周转不开,经过朋友陈某某介绍到宝某做贷款,后贷到27万元,一直没有拿到钱,当被问到是否认识崔某某时,回答是不认识并且也没有联系过(卷5p70)。受害人林某某在辨认融资租赁合同、买车合同、合同主条款、交车证明书、款项支付确认函、扣款协议、放款确认书时,看了5分钟,确认“非本人签名”(卷5P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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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 (偶某员工) |
李某某购买的小汽车是陆某某(是公司业务员)接的单,卢某某负责上牌,预约了但不能上牌,因为没买购置税。对于承诺交宝马320Li的《承诺书》是陈某某2(也叫马某某)指示写的(补充卷2p56开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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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某某1 (卖作废发票) |
一个叫唐某某联系并开发票,曾经给唐先生(唐某某)开过彭某某、李某某与梁某某的发票分别是119800元、178000元、19500元,开票公司分别是易某汽车公司、太某汽车公司和忆某汽车公司…发票都是虚开的,差不多一个月时,就以开票信息错误,将发票作废了(卷4p51页开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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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 (马某某的人) |
马某某(又称陈总)聘请的业务员,并用他的身份证开了多张卡进行转账(卷4p28),马某某签名用“陈某某2”,告诉陆某某说用假名字要懂得“保护自己”(卷4p38)后改用假名唐某某(卷4p39页)证实找祝某某1开发票,并且客户都是马某某提供的(卷4p39页)。 金融公司审批需要合格证、发票、保险,马某某负责保险和合格证,我负责发票。马某某把客户名、身份证、金额、车辆合格证、金额、开票费用转我,我通过微信,拍照上述资料发好友,好友开票后将票拍照发我即可。开票后几天,好友会问:发票有无使用,用完要注销的。这些票在行规上叫“月票”,每到月底要注销。手续费低,15万以下1500元,15万以上面额2000元左右(卷4p39页)。 问:马某某提供的车辆信息,是否客户真实要购买车辆?答:不是的。以月票方式去金融公司贷款都是为了骗取金融公司贷款。 问:客户资料谁提供的? 答:是马某某提供给我的。 问:明知月票是用于骗取金融公司的钱,为什么还要配合马某某?答:没意识到是犯罪,为了工资帮马某某(卷4p39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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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 (崔妻) |
崔某某只负责装修御某国际名车,实际经营的人是马某某(卷4p3)。马某某在公司负责培训公司的人怎样做汽车金融贷款业务(卷4p4)。崔某某是王某某的表哥,童某汇和宝某是崔某某经营的(卷4p3)。 (注:卷4P3、补充卷1p69开始的黄某某的笔录,较多语义歧义和矛盾之处,对此应综合全案证据,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排除合理怀疑后,作出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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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3(偶某名义法人) |
证言自己注册了偶某没有实际经营,实际经营者为马某某(卷5p24开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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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 (中介) |
2017.11-2018.1,与宝某合作办了14部车,其中阎某某已拿到车,其它13没有。张某某证言和宝某合作,把客户资料(共14个)给佰某,其中闫某某已拿到车(卷5p1开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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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 (客户) |
福州某某车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车情况。据该公司张某陈述,该公司通过汕头一公司了解到宝某公司有车资源,认为合适后,根据汕头公司提供的宝某公司的账号,于2018年1月30日打款给宝某公司,之后,到宝某公司指定的地方提车,目前已收到车辆(补充卷1P72开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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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某某 (某某车行员工) |
东莞某某车公司员工。闫某某有购车需要就认识了张某某,闫某某已提车并使用。说明宝某一直是合法经营(卷4p178开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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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 (宝某员工) |
宝某主要经营销售汽车以及办理购车按揭业务。可证明是合法经营(卷4p14开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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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2 (偶某员工) |
办理过一张工商银行卡号为6212XXXXXXXXXX6083,是2016年7月份左右在白云区办理的,当时是我办理好之后给人家陈总(马某某)使用的(卷5p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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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 (购车人) |
报案称,2018年2月,向御某车行购买价值406800元的沃尔沃汽车,支付346800元后收到汽车,4月底被御某车行马某某以“检测”为名骗走汽车,损失326800,马某某写了《承诺书》给周某某另外找同款车并取消原车的贷款。并且甲方的盖章是广州市偶某汽车贸易公司,转账也是转给马某某与其弟弟马某某2(通过民生银行转账126800元,招商银行转账160000元,偶某车行刷卡25000元,微信支付给马某某30000元)(补充卷1p126 -129)。
补充卷1P177,显示有崔某某于2018年1月31日微信转出给“汽车资源金融平台5000元”,可印证崔某某在庭审时所讲:收取朋友周某某5000元订金后,转给了偶某公司,自己一分钱没赚;也可解释周某某笔录中所讲,周某某转给崔某某的5000元,实际由马某某收取。
补充卷1P173开始,《电子回单》(农业银行)显示:佛山市某某汽车贸易公司,代付146800元到马某某2帐户(2018.3.23);周某某银行流水(招商银行)显示,支取50000+50000+20000=120000元(2018.2.8)。P179,周某某民生银行流水显示:支付50000+10000+30000=90000给马某某2(2018.2.7),同一账户支付16800元给马某某2(2018.2.2)。以上几笔共计373600元。与崔某某无关。
补充卷1P139,《承诺书》,马某某署名,以沃尔沃因运输原因无法提车,承诺2018.5.30给车辆周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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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一、受害者
1.由崔某某本人或通过宝某公司,为客户完成车贷所有手续且交付车辆的包括:王某某1、阎某某、谢某某[1]、杨某、江某某[2]、张某、蒋某某[3]、梁某某2[4]、马某某1等9人[5]。
2.没拿到按揭款的客户:李某某、何某某(李某某1)。
3.名为购车实为贷款的受骗者:彭某某、廖某某1(款项在宝某公司正常转出)。
4.单纯的受骗者:周某某(未经过宝某公帐,直接转给马某某2,即马某某)。
5.其他可能的受害者:1梁某某(宝某收到放贷款98000元后转出10万:首先,梁没有报案,梁是否真正的购车人存疑。其次,可能存在合作纠纷、账务管理混乱、挪用资金问题,或者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在崔已经给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不能作为认定崔某某必然构成犯罪的证据,完全可以通过调解、协商或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因此对崔某某处于严厉的刑罚,与法不合,有违刑法的谦抑性)、马某某1。2
二、其他人员
6.涉案公司人员:
(1)偶某公司:马某某(陈某某2、陈某某5、小马)、朱某(偶某员工:跟单)、陆某某(偶某员工:金融.开发票)、卢某某(听从马某某指使帮李某某上车牌)、马某某2(办银行卡给马某某用)、李某某3(偶某名义法人)
(2)宝某公司:崔某某、占某、黄某某、王某某
(3)御某公司:刘某某
(4)其他车行:温某某(猎某车行)、岳某(介绍客户给温某某)、楚某某(东莞某某车行员工)
7.其他人员:祝某某1(卖假发票者)、张某某
[1] 卷6P20,谢某某2017.12.18转入宝某公账79880,同日支出50000+24980(+2400GPS费用)=74980.
[2]根据银行流水,2018年1月30日,宝某车行收入江某某车款78000元、杨某车款59700元,后,于1月31日,以江某某车款75500元、杨某车款57200元,转入偶某车行。其中差额,均为2500元,即崔某某收取的中介费。卷6P10转入,卷6P11转出。杨某款项:卷6P10转入,卷6P12转出.
[3] 卷6P20,蒋某某2017.1.20入132731元,同日转出50000x2+27831(+2400GPS费用)=12831元。
[4] 2017.12.8,转入132731元,同日支取40000+45031+42800=127831元。
[5] 所有人员款项出入及出处详见账务质证表。
(注:本案质证意见,包括顺序质证意见、涉案14人银行流水专项质证意见、言词证据专项质证简表,均于同日发表。法律文书为阅读方便,会采取彩字形式,本文为突现此特征,特保持文书原貌)
【关键词】金融犯罪辩护律师;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金融犯罪案件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律师团队;张王宏律师;私募、众筹、P2P暴雷潮辩护律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犯罪案件辩护律师;股权众筹;债权众筹;P2P平台;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犯罪辩护律师;互联网金融犯罪有效辩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律师;集资诈骗罪辩护律师;非法集资犯罪辩护律师;保险诈骗罪辩护律师;票据诈骗罪辩护律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辩护律师;暴雷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