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03-21
申请人:张王宏 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120161034973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层
联系电话:13924281720
申请事项:
申请贵院调取可以证明邹某某被控非法经营罪的无罪证据材料,其中包括:
1.邹某某在荷兰鹿特丹、海牙等地,其名下超市、餐馆的营业执照。
2.调取初某某、杨某某、陈某6、魏某某1、宋某某、吴某某、陈某某、林某某1、魏某某、郑某某等11人,接受邹某某指令的微信沟通信息。
3.调取初某某、杨某某、陈某6、魏某某1、宋某某、吴某某、陈某某、林某某1、魏某某、郑某某等11人,接受阿龙指令的微信沟通信息。
证据线索:1、证据1,即相关营业执照,由邹某某妻子冯某某5保存,可联系冯某某调取。
2、证据2、3、4可依职权调取。
申请理由:
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贵院正在审理中。本辩护人受邹某某的委托以及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该案中担任邹某某的辩护人。
辩护人经与邹某某会见,获知邹某某有正当职业,有合法收入。其没有参与甄某某的非法经营活动,更不具有盈利目的,其行为不属于非法经营的行为,依法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上述证明邹某某有正当职业、无参与经营地下钱庄的证据,影响着本案的客观、公正办理。同时,调取上述证据材料,才能确认邹某某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的真实性。
辩护人现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五十四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向涉案单位、人员调取相关涉案证据,以查明案件真相,确保案件的客观公正办理。
此 致
大庆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张王宏
2019年8月15日
附件一:邹某某位于鹿特丹的其名下超市、餐馆的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