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战文书||恳请贵院就Z(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通知初某某等证人及部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之申请书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03-21


申请人:张王宏律师


单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单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层


联系电话: 13924281720

 

申请事项:请求黑龙江省大庆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以下人员出庭作证:


1.证人:初某某、杨某某、陈某6、魏某某1、宋某某、吴某某、陈某某、林某某1、魏某某、郑某某等11名证人出庭作证


2.证人:甄某某2、甄某某1


3.侦查人员:肖某某、徐某、高某、魏某、张某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受邹某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中担任邹某某的一审辩护人。分别因为以下原因,申请上述证人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一、初某某、杨某某、陈某6、魏某某1、宋某某、吴某某、陈某某、林某某1、魏某某、郑某某等11名证人,系本案中向甄某某账户打入人民币款项的人员。根据“对敲式”地下钱庄经营的特点,初某某等11人,必然是在收到境外外币收取方(阿龙或邹某某)指令后,向甄某某的境内账户打入人民币的。但邹某某坚称,自己并不认识初某某等11人。只有初某某等11人到庭作证,才能证实邹某某与初某某等11 人的关系。


二、甄某某2、甄某某1,分别系邹某某的舅父、舅母。在侦查阶段,公安民警通过微信取证,由甄某某1签名的笔录中,证实甄某某2曾声称,邹某某每月支付甄某某一万元。但邹某某对此,坚决不认同。


三、公安民警肖某某、徐某、高某、魏某、张某,系侦查阶段,向邹某某问话的主要人员。根据邹某某陈述,上述人员可能嫌疑在问话中,采取以邹某某家属人身安全相威胁的方法,套取与事实不符的供述。

 

当前,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强调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两院三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十二第一款规定:“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则。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十四条规定:“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的,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后,申请方应当负责协助相关证人到庭。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强制证人到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实行远程视频作证。”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证人没有出庭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以上规定并综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考虑到抗辩双方对初某某等人的证言存在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特此向贵院提出依法通知上述人员,出庭作证的书面申请,恳请贵院依法准许该项申请。


此致


黑龙江省大庆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张王宏


                                  2019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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