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关某州市地方经济安全、社会安定之 史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罪、非法集资犯罪 投案自首书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4-30


自首人:史某某   

住    址:江苏省某州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新城某单元10XX室

身份证号码:32110219XXXXXX28XX

辩护人:张王宏律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自首请求:

请求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追究本人自2013年以来,在某州市范围内向不特定多数人进行非法集资共约3亿元尚欠约2000万本金无力偿还、高利转贷1620多万元,涉嫌刑事犯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0年,本人投资购买某某纺织城379平方米的店面房后,因投资失败,逐步开始借款维持自己经营的棉纱经营部。

一、涉嫌高利转贷罪的经过

1.2013年,店面房按揭还清后,以房产抵押获得某某银行某州分行300万经营性贷款,高利转贷给张某某、吕某某等4人,2014、2015、2016、2017年,分别向某某银行某州支行借款300万、300万、270万、270万元,2018年,向某业银行某某支行抵押贷款180万。所得款项用于向周围朋友发放贷款以获取高额利息。

2.前述款项都是以生产经营名义从银行贷的,共计1620万元。

3.平安银行、农业银行的年利率,多年来保持在6%左右,我借款项的年利率在50-54%左右。按我们的行情,100万现金,一天需要承担的利息是1500元到2000元。

二、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经过

1.2013年、2014年,我的贷款主要是借给同市场的张某某、吕某某等4人。2015年开始,我开始以购买承兑汇票的名义,向更多的人吸收存款,以偿还银行和从私人处借款的本息。

2、2013年以后,我先后向龚某某、王某某、王美某、仲某某、王某1、王某2、余某某、、聂某某、刘某某、蒋某、张某某、徐某、马某、施某某、陈某、戚某某、顾某某、陈某、吴某某、缪某等21人借款。他们有的是我认识的朋友,有的是朋友介绍过来后认识的。有些人,比如王某1、龚某某,会从亲友处借钱在我这里放贷,我虽然知道,但为了填补亏空,也没有去阻止他们。

3.从2013年开始,平安银行、农业银行的年利率在6%左右浮动,我出借款项的年利率在50-54%左右。按我们的行情,100万现金,一天的利息我一般支付1500元到2000元。

4.2016年底,有债权人催债,我因为资金紧张,就在朋友中放话:准备投资平安银行的一个不良资产收购项目,因此资金需求量大,需要缓些时间才能兑现。其实这个不良资产项目,根本是不存在的,完全是为了缓解资金紧张的压力。

以上所有情况,均系个人对事发经过的主要事实真实情况的描述,绝对无意隐瞒,但因时隔久远,可能有部分讲述不完全准确,加之本人不善理财,具体涉案金额及细节以公安机关核实的为准。

此致

某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自首人:

201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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