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等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一案”有关情况调查取证申请书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4-04


被告人蒋冬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一案

申请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申请书

本人依法接受被告人蒋冬及其妻子张玲的委托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被告人蒋冬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一案中担任被告人蒋冬的辩护人。

为了查清案件事实,维护被告人蒋冬的合法权益,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申请事项:

申请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调取穗国房协查复字【2010】第234号《函》及其附件、 2011年11月18日中标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胡智总裁等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法规处………等会谈笔录。

申请事实和理由:

辩护人相信,合议庭已经注意到了本案背后牵涉的巨大利益,正是这巨大利益成为了本案的最大幕后推手,将一个无辜的人,推向了审判台。辩护人及被告人的家属一直本着善意解决本案问题的态度,依法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沟通,从未想过寻求媒体监督。但是,在我们从未想过寻求媒体监督时,利益的相关方已经利用媒体炒作此案。在开庭审理的那天,已有四家媒体主动旁听并报道本案,醉翁之意,不言而喻。作为区法院,贵院一直甚少引起媒体的主动关注,辩护人相信,合议庭也注意到这点了。

正是这“别有用心”的报道,引起了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注意,不经意地暴露了穗国房协查复字【2010】第234号《函》及其附件造假的事实。

穗国房协查复字【2010】第234号《函》的附件《说明》,说明广东英洲野美山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1000亩土地于 2007年8月30日的每亩基准地价约为30万元,总地价约为3.005亿元。

部分内容省略……

辩护人得知此事后,简直就不敢相信,反复向顾问单位中标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核实。因为,在本人十多年的刑辩生涯中,从来就未曾见过办案部门斗胆伪造国家机关文件,更从来也未曾想过办案部门敢伪造国家机关文件。辩护人相信,合议庭得知此事,肯定也不敢相信。伪造国家机关文件,把无辜者推到审判台,这是何等的胆大妄为,何等的不可思议。但是,这是千真万确。2011年11月18日上午的会谈已形成书面笔录,经会谈人员签名确认,存放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表示愿意配合法院调查,辩护人相信,如果合议庭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调取穗国房协查复字【2010】第234号《函》及其附件和会谈笔录,本案的真相就大白。

另外,穗国房协查复字【2010】第234号《函》正文仅注明含附件《土地出让金评估报告图》,而未注明含附件《说明》,且《说明》未经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签字盖章,页眉和页码均与附件《土地出让金评估报告图》明显不一致,显然不是穗国房协查复字【2010】第234号《函》的附件。

证据材料穗国房协查复字【2010】第234号《函》的附件《说明》及会谈笔录关系到本案证据的真实性且是有关国家机关掌握的,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调取。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本人依法申请贵院调取上述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手机:13802736027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阅读量:540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