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告人高海东一案判决的强烈申明 ​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11-03


对被告人高海东一案判决的强烈申明

被告人高海东故意伤害一案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晋刑三终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再次判决被告人高海东死刑。

本人从2010年11月开始,在本案的侦查阶段即作为被告人高海东的辩护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被告人高海东自从归案后一直拒绝认可其手持镐把击打被害人孟福贵并致其死亡,其辩称,其并非是故意伤害致死被害人孟福贵的真凶。

本辩护人认为,全案指控证据均为主观证据。本人对被告人高海东被指控的故意伤害致死一案一直持否定和怀疑态度,在四年来的法庭上均做无罪辩护,此次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辩护,发表了多达四万字的指控证据存在不可排除合理怀疑的辩护意见。

此次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本辩护人和被告人高海东向法庭提出,鉴于被告人高海东等当事人在侦查阶段遭受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本案侦查阶段的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本案必须进行重新司法鉴定;必须进行侦查实验;法庭必须通知当时在案发现场的唯一目击证人武文元出席法庭作证等一系列申请,否则,本案必将又是一个刑事冤错案件。

遗憾的是,被告人高海东以及本辩护人的申请无一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准许。

在中国共产党十八大四中全会召开之际,本案也将成为检验山西省司法机关法治水平的一个试金石。

我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时曾讲过:“我们不能因为本案背后的政治和社会影响就去牺牲当事人依法应享有的法定诉讼权利,我们更不能因为本案的公正依法审理会触动某些人利益就应使本案上诉人高海东蒙受不白奇冤而不得雪!这将是一个多么残酷而冷漠的司法审判!中国法治现代化将何时实现?”

我们每一个司法工作人员应当拷问的是——为何当代中国的法治现代化之路如此艰难?

司法机关对外而言没有独立审判权,司法机关内部而言没有建立承办法官负责制,审判委员会、政法委的不当干涉,司法依附于政治,以政治因素为由而使司法无法实现公正。

不要讲司法公正无法实现,就迟来的司法公正而言,又何尝是司法公正?

中国一日不实现法治,中国一日就无法实现现代化!中国现代化必将由法治始,亦将以法治终!

习近平主席曾讲过,在中国实现法治,必先形成法治风尚。在一个无法治风尚的国度,如何实现法治现代化?

中国法治现代化注定是中国社会得到稳定和谐发展的终极选择,舍此无他。

个案公平公正确乎关系着法治进步与否。中国法治之路确乎由一阶一阶一阶的“天阶”——具体个案所组成。

近日的被告人念斌被宣告无罪就是让我们看到了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希望,但被告人高海东案何?被告人聂树斌案何?

人权保障与社会控制的价值之争关乎一个社会的是否文明与进步。

我作为被告人高海东的辩护律师坚信,被告人高海东并非故意伤害致死被害人孟福贵的真凶,本案真凶另有其人!

我从事律师执业之时为1992年,当时重新司法鉴定并非是高不可攀的法律程序,开棺验尸更是使冤情得到洗雪的必经之路。其时,我曾代理过时任中共山西省委书记胡富国所批示的刑事申诉案件的被害人家属的申诉代理人,当时山西的司法机关就曾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聘请法医专家对申诉案件的法医问题进行专门的会诊和调查,甚至开棺验尸,其中就有当时著名法医专家王雪梅。时光荏苒,二十二年的时光岁月流逝,当前中国的法治水平不仅没有前进,反而退步。

当代中国,不要说开棺验尸,就是法院改判都面临着巨大的不正常的社会政治压力。

我们要拷问的是,是谁使中国法治的实现在二十多年的时间里大踏步后退?是谁使法治公平正义受制于社会“稳定论”?是谁使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被置于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里轮回,无法涅槃重生?

被告人高海东被控故意伤害一案,我作为其辩护律师必将伸冤到底!

贾慧平律师2014年8月25日于江西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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