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无罪辩护辩例法律文书精选
被告人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的补充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虽然被告人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的庭审已结束,但为最大限度地维护雷庭的合法权益,帮助贵院正确采纳、采信本案相关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保护雷庭免受错误刑事追究,现辩护人就本案所了解的最新情况继续发表补充辩护意见:
一、既是犯罪嫌疑人又是证人的陈焕鹏的同步审讯录像公诉人至今仍未向贵院移送
9月14日的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对控方所出示的有关证据的合法性已产生疑问,并当庭要求公诉人将有关陈焕鹏的所有同步审讯录像于庭后移送法院,且允许辩护人复制。但辩护人多次前往贵院并致电要求复制前述证据材料时都被告知公诉人仍未向贵院移送。
结合陈焕鹏的证人证言以及其向合议庭提交的“铁证”,公诉人未按合议庭的合法要求及时向贵院移送的行为从另一个侧面充分佐证了他们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和妨害作证等违法办案事实的存在,否则公诉人早将陈焕鹏所有的审讯录像移送至法院了(关于审讯录像可以证明检察院相关人员采用非法手段,录取证人证言的违法犯罪行为在辩护词及补充辩护词已有详细论述,此处不赘)。此外,检察院相关人员这种违法办案的行为间接影响到他们获取其他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如何采纳、采信控方的证据便是合议庭要审慎考虑的。
辩护人认为: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办理其他刑事案件,参照《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本案中所有有证据证明是检察院办案人员刑讯逼证所得的证人证言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其他证人证言除控方能对辩护词和补充辩护词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作出合理说明外,控方还必须证明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不存在非法取证的行为,否则这些证人证言同样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海南省公安厅和海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调查组针对检察院相关人员是否在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中存在刑讯逼供、逼证等违法办案行为进行了调查,并形成联合调查报告
辩护人已多 次依法向贵院提出调取这份证据材料的申请,但是直至庭审结束后贵院依旧未依法向有关部门调取。辩护人提请合议庭注意:这份联合调查报告详细记录了检察院相关人员刑讯逼供、逼证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且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雷庭、证人陈焕鹏和邓升明当庭控诉遭受检察院相关人员刑讯逼供、逼证(他们已提交了强有力的证据),这些都足以导致本案所有证据因不具备客观性、合法性而无效。
因此,为帮助合议庭排除非法证据,采纳、采信合法证据,确保查明本案事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再次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向有关部门调取这份联合调查报告。
三、近期浙江宁波章国锡受贿案中检方因涉嫌刑讯逼供,其指控的证据被依法排除。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适用“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将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证据依法予以合理排除的刑事案件(本案详细介绍见附件)
由于该案与本案有惊人的相似之处——都存在检察院相关人员刑讯逼供、违法取证的情形(但本案证明检方违法办案的证据更为充分)。虽然中国不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遵循先例”也不是判案依据和要求,但是,这并没有否定在判例中体现出来的法官对证据的正确采信,对法律的正确适用的审理方式在本案中的借鉴作用。在某种程度上看来,该案的审判方式对贵院审理本案,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作为被告人雷庭的辩护人,我们一直竭尽所能为其提供充分的辩护,仍在庭后继续发表补充辩护词。这样的动力并非来自于利益驱使,而是来自于我们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雷庭是无罪,反而检察院相关人员存在违法犯罪的行为。我们是在控方端饭给法官吃时大呼小心饭菜有毒的人。这样不畏强权,据理力争为的是让法官小心吃饭,最大限度的帮助法官实现案件的公正审判。
以上辩护意见,尊请考虑!
辩护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思鲁律师
手机:13802736027
二〇一一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