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文书 |一起“出了人命”的伤害案却只判了1年3个月,律师是如何说服法官的?

作者:曾杰 日期 : 2017-06-03

内容简介:应从犯罪构成主客观相统一及因果关系等方面全面分析,综合案发前后的若干情节,进而对被告做出与其所违反法律相适应的刑罚。


编者按:

本案是一起蹊跷的伤害案:受害人父亲当场死亡,让仅造成轻伤的案件扑朔迷离。当时还是实习律师的张王宏在自己执笔的辩护词中指出:罗某某没有针对死者陈某九实施伤害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客观上的伤害行为,且陈某九病发时罗某某已经离开现场,被告人罗某某也无法知晓死者陈某九的身体状况,但陈某九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以及行为的后果应负主要责任,所以,罗某某对被害人父亲的死亡,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同时,就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的伤害行为来看,属邻里纠纷。本文是张王宏律师当时执笔出具的辩护词,从最终审判结果而言,辩护方意见被法庭采纳。罗某某最终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实际服刑一年二个月。

整理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律师网 曾杰

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一审辩护词(相关人现场死亡却轻判一年三个月)

某某区人民法院: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欧阳兵律师、张王宏实习人员受被告罗某某委托,作为被告罗某某的辩护人,依法做出辩护意见如下,请合议庭采纳:

我们认为,罗某某故意伤害致被害人陈某思轻伤,同时陈某九作为旁观者在打斗结束后突发疾病身亡的案事件,应从犯罪构成主客观相统一及因果关系等方面全面分析,综合案发前后的若干情节,进而对被告做出与其所违反法律相适应的刑罚。

一、陈某九的死亡并非罗某某犯罪导致的后果

(一)罗某某没有对陈某九实施犯罪行为。

根据侦查机关笔录,事发当晚,罗某某埋伏在巷口,等候陈某思出现后追上去砍陈某思,而陈某九是听到吵闹声后自行出现在纠纷现场的。陈某九出现时,罗被陈某思、钟明霞等人按在地上踢打头部、胸部,手中的刀也掉落地上,失去了攻击能力。

根据现场视频监控显示,陈某九来到后捡起地上掉落的刀,拿在手上,在离罗大约5米远的地方来回踱步。根据罗某敏的证词,“陈某九当时拿着刀被我拦着,他没有参与打斗。”根据非当地村民的李某荣的证人证言:“打架全过程,那个老人家(指陈某九)都没有靠近打架的现场。只是手持着刀站在那里,也没有人过去推撞他。”进而,罗某敏在身边时听到陈某九嘴里说:“砍我儿子,我要拿刀砍你(罗某某)。”由此可见,罗当时既没有伤害陈某九的故意,陈某九来到现场时,罗某某也已经失去了伤害陈某九的能力,反而陈某九有伤害罗某某的能力与故意,根据罗某敏的证人证言:“我开始是平行举着双手拦着他不让他靠近罗某某,接着,我看到他情绪越来越激动,我怕他拿刀砍人,于就我就用双手压着他拿着刀的右手。”;而且现场有充分直接的证据证明二人没有发生过身体上的接触:监控录像显示陈某九是在打斗结束后,独自一人的情况下,弯腰捡拾东西时栽倒在地身亡的(证人施红梅的证人证言也可以印证这一点)。

这里需要提请法官注意的是,证人罗某敏在广州市公安局地铁分局员村站派出所自2010年以来担任保安班长,至今已有6年多,有着丰富的协助警方工作经验,完全明白刑事案件中的作证纪律和要求,他也是事发现场防止事态近一步恶化、近距离制止陈某九行凶的重要证人,他的证言与现场视频录像高度吻合,他的证言应被采信。

(二)罗某某行为对陈某九的死亡不具备可归责性。

这里所说的罗某某行为,指罗某某与陈某思之间纠缠打斗行为,并非罗某某对陈某九的打斗行为,罗某某与陈某九之间没有证据证明发生过打斗行为。

1.陈某九卒年56岁,属成年人,具备完全意志能力,且身体外部体症并无明显受限,在罗某某与陈某思的相互打斗过程中来到现场,捡拾起地上的砍刀后,声称要砍罗某某。结合案发后调查结果,可知陈某九有高血压。由此,不能排除一种可能,即:在事发现场,陈某九动了杀机,但反复权衡,内心斗争非常激烈,最后在众人离开后弯腰捡拾地上物品(根据证人施某梅的证人证言,当时陈某九想捡的是其孙子的鞋子)时引发疾患并身故。因此,陈某九自行来到打斗现场,自行捡拾了地上的刀具,并由于自身身体原因突发疾病,陈某九完全是自陷风险的行为,作为一个年届五旬的成年人,陈应对自己的行为自行承担责任。

2.按照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于2013年确定新的年龄分段: 44岁以下为青年人,45岁至59岁为中年人,60岁至74岁为年轻老年人,75岁至89岁为老年人。而根据世界知名医学杂志《柳叶刀》于2016年初发表的统计数据,广东地区人均预期寿命为77至80岁。事发当时,陈某九年仅56岁,按照联合国最新标准,陈某九属中年人,在这个年龄突然死亡,非常意外。

3.罗某某对陈某九的身体情况并非明知或应知。根据现有证据,罗某某认识同龄的陈某思,但并不熟悉,这从他一直把对方的名字错叫成陈国恩便可想见。至于对其父亲陈某九,罗某某仅仅是作为邻居间的认识而已。作为终日劳碌的社会底层,罗某某处于上有老下有小且六年前结束了一段失败的婚姻的“夹心层”年龄段,他既没有精力也没有余力去了解一个连自己都喊错名的同龄人的父辈身体情况,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罗某某明知陈某九的身体情况。事实上,即使按陈某九的家属亲戚所讲,陈某九平时虽有高血压,但也只是偶尔需要吃药,可知其高血压病情并不严重。也就是说,即使是陈某九的身边的亲属,都不认为陈某九有可能危及生命的严重疾病。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作为邻居的罗某某知道陈某九的身体状况,显然是强人所难。故,在罗某某对陈某九的身体状况不明知不应知的情况下,罗某某与陈某思的打斗行为对陈某九的死亡发生既不存在故意,同样不存在过失。

综上,陈某九出现在打斗现场是罗某某所不能控制和不能预期到的,陈某九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是自担风险行为,其因为自身身体原因突发意外死亡,与罗某某没有因果关系。

二、对罗某某与陈某思之间的打斗行为应综合事发前后情况客观看待

1.罗某某伤害陈某思是因为之前有被对方伤害过

根据证人罗某超的证词,在事发时的“几个月前(2015年6月)罗某某在大朗球场被十几个人按住打,其中有陈某思在现场,当时他们打的时候我有到现场看过,我见到陈某思在现场”,在律师会见罗某某的过程中,罗某某也有提及这个情节。可见罗某某伤害陈某思,是因为陈之前有过伤害罗的行为。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强调,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于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2.罗某某因伤害陈某思系酒后冲动自陷风险的行为

根据非本地人的李某荣证人证言:“我看到‘阿PAT(指罗某某)’是被一个男人坐在身上用手打‘阿PAT’的头部。有一名年轻女子就在用脚踢‘阿PAT’的头部,还有一名年长的女子在打‘阿PAT’的背部。” 证人罗某敏的证人证言也能印证这个情节。

纵观整个案发经过可以发现,罗某某虽然挑起了事端,但他并非周密谋划心狠手辣的黑恶分子,而是因为之前曾被殴打所以在酒后一时冲动实施报复的寻仇行为,而且因为他的酒后冲动,他也付出了代价:被陈某思坐在身上殴打并被钟明敏、罗淑娴殴打;罗某某只是报复陈某思,所以他砍的是陈某思的手臂,并没有选择颈、胸、心脏等要害部位,但陈某思等三人殴打他时,陈某思打他的头部,钟明霞踢他的头部,罗淑娴踢打他的胸背部,攻击的都是要害部位;根据证人证言及受害人陈某思供述,打斗现场,当罗某敏按着陈某九拿刀的手不让他行凶时,陈某思大声喝斥,逼迫罗某敏放开了手持凶器的陈某九。陈某思的用意无非是放任其父砍杀罗某某,假设当时陈某九真的进一步实施行凶行为,罗某某甚至可能性命不保。

3.罗某某有自首情节

根据侦查机关调查结果记录,12月22日下午3点左右,罗某某到所辖派出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曾有持刀出门,并对第二天醒后看到身上有血迹,经询问家人知道自己可能曾持刀伤人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办案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自首的,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减轻处理。

三、量刑建议

在本案中,不难看出,罗某某故意伤害案属因邻里纠纷引发相互间打斗进而造成一方受伤的案件和一名旁观亲属因病不幸身故的事件,案件中,被告实施伤害行为有因可循,同时,被告在案件发生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从轻和减轻处理的若干规定。

有鉴于此,恳请法院合议庭慎重把握刑事审判中罪罚相当、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从行为违法性与违法行为可归责性及犯罪因果关系等方面考量,充分考虑罗某某作为单身父亲需自行抚养8岁儿子罗毅锋,且其62岁老父亲和59岁母亲分别曾中风和罹患严重高血压多年来需服药的实情,从有利于家庭正常运转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着想,根据查明的事实,酌情考虑自首等情节,综合被告此次确属初犯等情况,给予被告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两年执行,以有利于其家庭的完整、子女的健康成长以及本人及时回归社会,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张王宏

二O一六年四月十日











关键词:故意伤害 死亡 律师 张王宏

排版编辑:曾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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