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某被控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一案的调取证据申请书

作者:谢政敏 日期 : 2017-04-18

内容简介:调取商水县公安局处理2016年3月6日张某、刘某清、刘某驼、孔某被打一案卷综材料


申请人:谢政敏,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610802318,系张某辩护人。

申请事项:

1.调取商水县公安局处理2016年3月6日张某、刘某清、刘某驼、孔某被打一案卷综材料。

2.调取刘某清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相关卷综材料。

申请理由:

张某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一案,贵院正在审查起诉之中。鉴于本案被告人刘某驼、张某及刘某清、孔某等人于2016年3月6日10时许被刘某颜、刘某章、刘某华等人打伤(下简称3·06案件),刘某驼、张某等人因对商水县公安局在处理本案时的作法极为不满,遂上访告状。在刘某驼、张某及其家人为自身权益奔波之际,本是3·06案件受害人之一的刘某清(张某老伴)反被商水县公安局以故意伤害罪(以打伤刘某颜之妻省爱梅为由)刑事拘留达37天之久(后因检察院未批捕被取保候审)。刘某驼、张某因对商水县公安局在处理3·06案件及刘某清被控故意伤案件中的作法极为不满,后引发本案。3·06案件和刘某清被控故意伤害案件是导致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该案与本案处理存在重大关联关系,该案处理是否客观、公正对于本案处理结果有重大影响。

鉴于该两起案件均由商水县公安局办理,相关卷综材料均由商水县公安局保管,辩护人因客观原因难以取得。为查明案情,确保本案依法、公正审理,辩护人现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二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移送公诉部门办理。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决定收集、调取并制作笔录附卷;决定不予收集、调取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人民检察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之规定,申请贵院到河南省商水县公安局调取张某、刘某清、刘某驼、孔某被打及刘某清涉嫌故意伤害案件的卷综材料,以查清商水县公安局在办理上述两个案件中是否存在违法、不当行为。

请贵院予以准许,并予以书面答复。

此 致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谢政敏

2017年4月20日

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十二条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移送公诉部门办理。

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决定收集、调取并制作笔录附卷;决定不予收集、调取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人民检察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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