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2-10
申请人:王思鲁律师、吴杰臻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原天伦大厦)23层
联系电话:138 027 36027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对涉嫌组织卖淫罪的刘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刘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4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贵院于2015年2月3日提起公诉,至今已逾24个月,现该案目前仍处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阶段。我们受刘某本人的委托,在该案中担任刘某的辩护人。现辩护人恳请贵院考虑刘某已被超期羁押的以下理由,依法对刘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变更刘某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一、即使本案经最高法批准延长审限和因追加起诉二次延期审理,最长的期限理应为17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辩护人将刑事案件审理期间延长、延期审理、重新计算期间的情形整理成以下表格。
法院审理本案的审限为三个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获得批准一次可以延长审限一至三个月,总计九个月。
贵院对梁某军新发现的犯罪事实追加起诉,而需要补充侦查,属于法院可延期审理的情形,全案的补充侦查次数仍只限于2次,每次补充侦查期限为1个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 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三)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补充、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可见,贵院对梁某军追加起诉而申请延期审理,仍属于补充审查而延期审理的范畴。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
因此,贵院补充侦查的次数仍然只限于2次和每次须在1个月内侦查完毕,则本案最终审限也应为:9+(1+3)×2=17个月。况且,本案是否经过最高法批准延长审限,尚属疑问!
二、对刘某的羁押期限已经超过17个月审理期限,应对其变更其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自贵院2015年2月3日向贵院提起公诉以来,本案已在法院审理了24个月,刘某在一审阶段已被羁押了24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该规定的理解应为,在法定审限内无法办结案件的,办案机关首先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释放。如办案机关因需要继续查证、审理案件,不能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可以选择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措施。该规定并没有给予办案机关选择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余地。
对此,《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进一步明确:“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 ……(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刘某的羁押期限已经超过一审公诉案件可延长的审限及延期审理的法定期限,法院对刘某继续羁押没有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三、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的延期审限、延期审理和继续羁押刘某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建议:(六)羁押期限届满的;”
第六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执行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二)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改变管辖、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或者发回重审的;
(三)决定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改变管辖、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没有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的;”
第六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超期羁押的,应当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向该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据此,我们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延长审限、延期审理等事项应已依法通知贵院,贵院可以根据法院的通知材料对本案的延期审限、延期审理的手续是否完备、合法进行审查监督,并对刘某是否已超期羁押进行审查。
如刘某确实已被超期羁押,恳请贵院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刘某取保候审的建议。
此致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吴杰臻
2017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