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6-12-28
我们受杨某的委托及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杨某被控集资诈骗罪一案中担任其辩护人。被告人于贵院受理本案后,已将若干份新证据并附以《辩方新证据举证清单》交付贵院。、
现先就相关新证据来源进行说明:
1.被告人的70101##@qq.com邮箱
被告人的上述邮箱在本案侦查阶段以将账号、密码告知办案部门,随后办案部门亦登录邮箱,收集了相关证据。具体如《刑事侦查卷宗》第32卷中的孟某、王某等人发给被告人的邮件。
2.腾讯财付通官网
腾讯财付通官网网址为:https://www.ten##.com/;其中,具体的财付通企业版支付在线协议的链接为:https://www.ten##.com/zft/low.shtml。
一、2011年1月19日孟某发送给被告人的《某数贸港迎新春“##大展”促销政策》
来源:被告人的701010##@qq.com邮箱
证明内容:
1.证明客户用3.8万元、10万元购买的是“某柜”15年的经营权,而签订的则是《租金意向书》,随后所签订的租金协议则是客户与商家进行签订的,每月租金亦应由商家而非科某公司支付。故截至2011年1月19日,并不存在“科某公司‘保底返租’”的事实。
2.“##大展”促销活动在2011年1月28日已截至,故随后科某公司的相关活动均与“##大展”无任何关联。
二、2011年2月13日孟某发送给被告人的《中山科新电子采购交易中心招商方案—0212》《销售政策问题—20110212》《销售政策总结—20110211》
来源:被告人的70101##@qq.com邮箱
证明内容:
1.《中山科新电子采购交易中心招商方案—0212》以及《销售政策总结—20110211》证明科某公司具有完善的销售方案并已在2011年2月11日签订了46份商家《承租意向确认书》,此时以3.8万元预定“某柜”的客户数为39人。故不存在公诉机关指控的“虚构……商家租赁情况火爆”的事实。
2.《销售政策总结—20110211》证明科某公司的“保底返租”计划系于2011年2月12日才正式开始商讨,故在“##大展”促销活动中不存在科某公司推行“保底返租”的事实。
三、2010年12月22日王某发送给被告人的《杨总报表12.20》
来源:被告人的70101##@qq.com邮箱
证明内容:
1.报表中显示,截至2010年12月20日,科某公司共欠被告人工资45万元。
2.截至2010年12月20日,被告人对科某公司的投资及借款已高达590万元。
四、2011年4月9日王某发送给被告人的《与杨总往来》
来源:被告人的70101##@qq.com邮箱
证明内容:
1.截至2011年3月份,科某公司共欠被告人工资60万元;
2.截至2011年3月份,科某公司的“应付杨总余额”为2534517.60元,即科某公司尚欠被告人2534517.60元;
3.2011年1月30日,付费“黄总”以及“某大能”的8万元、15万元均为涉及“某柜”的相关费用,故不存在公诉机关指控的“不继续投入开发”的事实。
五、2010年12月3日张庆林发送给被告人的《网上支付资料科新》
来源:被告人的70101##@qq.com邮箱
证明内容:《网上支付资料科新》证明科某公司于2010年12月2日已成功申请腾讯财付通支付业务;并已申请支付宝支付业务。故并不存在公诉机关指控的“2010年8月以来……不继续投入开发以达到在线交易功能”的事实。
六、2010年10月20日谢某发送给杨某的《工作总结与计划—谢某》《科新网站》
来源:被告人的70101##@qq.com邮箱
证明内容:谢某于2010年10月20日前已就科新网站与京东商城的比较进行分析,证明不存在公诉机关指控的“‘某柜’尚不具有其宣传的线上线下交易条件”的事实。
七、财付通企业版支付在线协议《财付通企业版支付在线协议》(2010年版本)
来源:腾讯财付通官网
某大能证明内容:证明科某公司系在具备财付通要求的履约能力后,才能开通财付通支付功能。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思鲁 律师
梁栩境 律师
201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