恳请贵院就叶某民涉嫌受贿罪一案延期开庭审理之申请书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6-07-31


案号:(2016)琼01刑初##号

申请人:王思鲁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天伦大厦23层

联系电话:138 0273 6027

申请事项:延期开庭审理叶某民涉嫌受贿罪一案。

事实与理由: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就叶某民涉嫌受贿罪一案向贵院提起公诉,贵院已依法受理。我受叶某民的委托以及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该案中担任叶某民的辩护人。该案经由辩护人于2016年7月4日提出延期开庭审理申请并获得贵院同意,定于2016年8月24日开庭,但考虑到该案调取证据工作的实际开展有困难,辩护人再次依法向贵院申请对本案延期开庭审理。具体理由如下:

辩护人在查阅本案证据材料时发现,海南某粮食储备库的大米进口关税配额使用费的性质、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的成立过程以及该公司与海南某油脂有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涉案款项的去向等一系列影响案件定性的关键问题欠缺足够的证据支撑,辩护人认为有必要对此进行调查以获取新的证据。

而辩护人在调查过程中了解到,办案机关基于案情需要,已针对涉案的海南某油脂有限公司和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的有关会计事项进行审查,并扣押了司法审计所需的材料,包括上述两家企业的财务账册、合同文本等书面材料。鉴于本案的司法审计工作尚未完成,辩护人无法调取相关的财务账册、合同文本等,而该部分证据又是影响案件定性的关键性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需要调取新的证据,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因此,辩护人恳请贵院延期开庭审理叶某民涉嫌受贿罪一案,等待本案司法审计报告形成并调取相关的财务账册、合同文本等书面材料后,与辩护人联系确定具体开庭审理时间。

此致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思鲁律师

201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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