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6-07-31
案号:海检公一刑诉[2016]##号
申请人:王思鲁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天伦大厦23层
联系电话:138 0273 6027
证据持有单位:海口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或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向海口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或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调取叶某民检举他人犯罪的证据材料,查证叶某民的检举行为是否构成立功。
事实与理由:
我们受叶某民的委托以及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贵院受理的叶某民涉嫌受贿罪一案中,担任被告人叶某民的辩护人。辩护人在仔细查阅本案现有的证据材料并与被告人叶某民会见沟通之后,认为本案被告人叶某民在侦查阶段具有检举他人犯罪事实的行为。但是,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送起诉时,没有向贵院移送被告人叶某民的相关立功材料。为了能够切实履行辩护人的职责,特此依法向贵院申请调取叶某民检举他人犯罪的证据材料,查证叶某民的检举行为是否构成立功。
具体理由如下:
一、叶某民具有检举多起他人涉嫌犯罪的行为,本案侦查机关海口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对此已在《起诉意见书》中予以确认
辩护人与叶某民进行会见的过程中,叶某民提出在侦查阶段向讯问人员检举他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其中包括:
(一)叶某民检举海南省某局局长杨某岷在某粮库承建过程中受贿,并通过不正当手段使承建商在招投标过程中获取优势的犯罪事实;
(二)海南省某厅许处长索取巨额财产的犯罪事实;
(三)某局总工程师何某受贿的犯罪事实。
叶某民2015年9月10日接受海口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的讯问人员讯问时亦已指出:“在某粮库二期工程招标之前,大概是2012年的时候,省某局的杨某岷局长打电话叫我到海口市白水塘的一家酒店吃饭,当时林某福也一起吃饭,我就认识了林某福。吃饭席间,杨局长跟我说林某福想做某粮库二期建设项目,让我提供方便。”
此外,海口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起诉意见书》(卷1P117-127)中明确提出“犯罪嫌疑人叶某民有检举揭发他人涉嫌犯罪的情况。”由此可见,辩护人与办案部门对于叶某民具有检举他人犯罪事实的这一问题上已经形成一定程度的共识,而办案部门极有可能已经针对叶某民检举的犯罪事实制作调查核实材料。
二、叶某民立功情节的成立与否,对其量刑具有重要影响,贵院有必要向海口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或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查实叶某民的检举行为是否构成立功
叶某民检举他人犯罪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立功,对叶某民的量刑有重要影响。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可以得知,构成立功不仅要求具有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而且要求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该案中,能否对检举的行为查证属实决定了能否对叶某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叶某民检举他人的行为能否查证属实对叶某民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鉴于叶某民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海口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由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起诉至贵院,辩护人认为,海口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或由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是具体掌握叶某民检举材料及被检举人相应犯罪证据材料的单位。此外,根据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时,均在补充侦查提纲中要求海口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书面材料,以说明叶某民举报的犯罪线索是否查实,但是现有证据材料中未见该书面材料,海口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亦未对此说明合理理由。因此贵院有必要向海口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或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调取相关的证据材料核实查证叶某民的立功行为。
由于海南省某局局长杨某岷、海南省某厅许处长、某局总工程师何某的犯罪事实是否查证属实对本案被告人叶某民的的量刑有直接影响,而这些案卷材料目前由海口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或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控制,辩护律师能力范围内无法收集这些证据材料。
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特此向贵院提出调取被告人叶某民检举他人犯罪的证据材料的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调取相关证据的理由,指出了这些证据材料的内容,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由海口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或者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保管的线索,说明了这些证据材料拟证明的案件事实,恳请贵院依法准许该项申请。
此致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思鲁律师
201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