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被控集资诈骗罪一案延期审理申请书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6-05-05


申 请 人:王思鲁律师 梁栩境律师

单 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单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天伦大厦23层

联系电话:13802736027

申请事项:请求延期审理杨某某被控集资诈骗罪一案

贵院受理的杨某某被控集资诈骗罪一案,我们受杨某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其辩护人。在查阅卷宗材料以及与被告人杨某某就案件事实进行详细沟通后,现拟收集、核实如下信息:

收集、核实被告人与深圳某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的往来邮件,证明上诉人有实际投入、开发、维护“数贸柜”的网络连接等技术工作,说明其并无集资诈骗的故意。

据此,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恳请贵院延期审理本案,以便我们有足够的时间收集、核实以及向贵院提供本案相关事实的线索。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思鲁 律师

梁栩境 律师

2016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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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鲁

刑事律师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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