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杨某某被控集资诈骗罪(无罪)一案情况反映函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5-12-14


关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

杨某某被控集资诈骗罪(无罪)一案

情况反映函

尊敬的王某副院长阁下:

我们是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杨某某被控集资诈骗罪一案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

为协助阁下了解本案,认清案件性质以及可能造成影响,辩护人就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简要介绍:被告人杨某某于2010年前往中山火炬经济开发区进行电子商务投资,着力开发“数贸柜”这一通过线上联动商家、客户的新型交易模式,在基础设施铺垫完成后,因与反对公司相关股东以“保底返租”模式销售“数贸柜”的经营策略,于2011年4月离开公司。随后,公司相关股东因资金流断裂,导致本案的被害人的投资无法回收,中山市相关领导基于被害人的压力,批示就本案进行追查,被告人因此成为本案的“替罪羊”。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通过虚构涉案“数贸柜”具备线上交易功能的事实,骗取公众资金,并侵占公司的相关款项。辩护人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相关文书已充分阐述本案的发生经过以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采信错误等情况。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省内各级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避免冤案、错案的发生,现就该案存在的主要问题致函阁下,建议阁下督促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办理本案:

第一,涉案的“数贸柜”在2010年12月2日,本案案发整整3年前,便已具备线上交易功能,被告人不存在虚构“数贸柜”具有交易功能、进行诈骗的事实;

第二,被告人并未侵吞公司任何款项,其从公司获得的款项实际为工资收入及公司还款,且被告人往涉案公司投入500多万元,仅在一审法院认定的“集资诈骗”行为发生的三个月内,便向公司投入了150.5万元;

第三,一审判决系在缺乏对涉案“数贸柜”是否具备线上交易功能的鉴定意见下作出的,考虑到鉴定意见关系到被告人是否虚构了“数贸柜”具有线上交易功能之本案争议焦点,系本案的关键证据,一审法院在缺乏该证据的情况下作出被告人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判决显然系客观归罪;

第四,被告人已向本案经办法官提交7份新证据,上述证据均可推翻一审法院认定的相关事实。

辩护人指出的上述情况,均以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本案现有的证据材料为依据,详细论述请阁下参见附件2《杨某某被控集资诈骗罪一案二审辩护词》。辩护人恳请阁下在考虑辩护人针对该案提出的辩护意见后,督促该案承办法官依法审理本案,改判被告人无罪。

此致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思鲁律师  梁栩境律师

2015年12月13日

附:

1. (2014)中一法刑二初字第462号《刑事判决书》

2.《杨某某被控集资诈骗罪一案二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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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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