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5-12-14
关于贵院正在审理的
杨某某被控集资诈骗罪(无罪)一案
情况反映函
尊敬的康某副院长阁下:
我们是杨某某被控集资诈骗罪一案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贵院现已受理该案并由林某某法官担任承办法官。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其于2015年12月9日前往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的相关情况配合承办法官进行调查。同日,辩护人向承办法官递交了本案的《杨某某被控集资诈骗罪一案二审辩护词》《对一审判决存在问题的相关意见》《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书》《“数贸柜”是否具备线上交易功能的说明》《资金往来的具体说明》等文书。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通过虚构涉案“数贸柜”具备线上交易功能的事实,骗取公众资金,并侵占公司的相关款项。辩护人向林惠娴法官提交的相关文书已充分阐述本案的发生经过以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采信错误等情况。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避免冤案、错案的发生,现就该案存在的主要问题致函阁下,建议贵院二审改判被告人无罪:
第一,涉案的“数贸柜”在2010年12月2日,本案案发整整3年前,便已具备线上交易功能,被告人不存在虚构“数贸柜”具有交易功能、进行诈骗的事实;
第二,被告人并未侵吞公司任何款项,其从公司获得的款项实际为工资收入及公司还款,且被告人往涉案公司投入500多万元,仅在一审法院认定的“集资诈骗”行为发生的三个月内,便向公司投入了150.5万元;
第三,一审判决系在缺乏对涉案“数贸柜”是否具备线上交易功能的鉴定意见下作出的,考虑到鉴定意见关系到被告人是否虚构了“数贸柜”具有线上交易功能之本案争议焦点,系本案的关键证据,一审法院在缺乏该证据的情况下作出被告人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判决显然系客观归罪;
第四,被告人已向本案经办法官提交7份新证据,上述证据均可推翻一审法院认定的相关事实。
辩护人指出的上述情况,均以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本案现有的证据材料为依据,详细论述请阁下参见附件2《杨某某被控集资诈骗罪一案二审辩护词》。辩护人恳请阁下在考虑辩护人针对该案提出的辩护意见后,督促该案承办法官依法审理本案,改判被告人无罪。
此致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思鲁律师 梁栩境律师
2015年12月13日
附:
1. (2014)中一法刑二初字第462号《刑事判决书》;
2.《杨某某被控集资诈骗罪一案二审辩护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