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白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李某秒、李某晓故意伤害崔某杨一案【(2013)茂电法刑初字第213号】,贵院正在审理中。
该案崔某轩、刘某荣、崔某朋的证言、崔某杨的被害人陈述、茂公(司)鉴(法活)字【2012】D200号B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电白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可以证明自诉人李某明遭到崔某杨、崔某朋的殴打及侮辱。
为了依法查明本案事实,自诉人恳请贵院依法向某某派出所调取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并祈请批准为谢!
申请人:
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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