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5-10-29
XX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黄X维涉嫌受贿一案,贵院正在审理中。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黄X维及其近亲属的委托,依法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黄X维涉嫌受贿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根据法律规定,我们特申请贵院依法向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核实被告人黄X维在本案中是否具有立功表现。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黄X维在接受会见时,多次向辩护人表示其在交代问题期间向办案机关检举揭发了XX市国土资源局XX分局局长黄X的如下犯罪事实:在2010年份,被告人黄X维、黄X、苏X南(起诉书指控的第8宗“受贿”的“行贿人”)在XX市XX酒店吃饭。席间,黄X在该房的包厢里非法收受了苏X南50000元用报纸包着的现金。如果被告人黄X维的检举属实的话,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被告人黄秀维的行为依法应构成立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部分第三段规定:“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的,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认定为立功。审查是否构成立功,不仅要审查办案机关的说明材料,还要审查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及与案件定性处罚相关的法律文书,如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或者判决书等。”为此,辩护人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贵院向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核实被告人黄X维的上述检举是否属实,以确定被告人黄X维在本案中是否具有立功表现。
以上申请,请批准。
此致
申请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如僧 律师
二0一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