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5-08-31
申诉人:郑X,男,汉,1966年5月4日出生,现关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代为申诉人:李泽民,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事项:请求立即释放申诉人
事实和理由:
XXX年X月X日,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由将申诉人刑事拘留。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诉人之妻的委托,指派李泽民律师作为申诉人的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申诉人提供法律帮助;代为申诉,控告;代为申诉取保侯审。现提出如下申诉意见:
申诉人在本案中没有犯罪行为。
XXXX年X月,申诉人受聘于四川马XX公司,任财务经理,管理公司内部财务。申诉人在公司的一切工作均依照《公司法》,《会计法》及自身的职责开展,申诉人的行为是任何一家公司的财务负责人都应该进行的工作。其行为本身并无违法性可言。现“马XX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申诉人认为应追究犯罪行为人的责任而不应殃及无辜。从申诉人进入公司至今,申诉人没有参与任何过关于吸收公众资金的会议,讨论,没有参与过任何与吸收公众资金有关策划,决策行为。申诉人没有犯罪的故意,也没有与他人共同的犯罪故意。因此,申诉人在“马XX公司”上班,完成自己的工作,领取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酬。这与申诉人在其他公司工作的内容,性质都不会发生变化,其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诉,故向贵局提出申诉,请求立即释放申诉人!
此致
XX市公安局
申诉人:郑XX
代为申诉律师:李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