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5-08-31
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发表如下综合质证意见:
1.1.何X,2李XX,3杨XX的口供及“天X”冻库冻肉的相关证据仅能证明杨XX为生产腊肉,排骨,香肠准备原料。
2.刘XX,朱XX与杨XX的口供证明杨XX与二人之间有销售,但该食品是否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是否应受刑法追诉,不能证明。
3.杨XX生产腊肉,排骨,香肠的行为仅有其口供供述, 该食品是否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是否应受刑法追诉,不能证明。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有杨XX生产,销售不符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应受刑事追诉。必须具备两项基础证据,一是杨XX生产,销售的食品成品 二是关于该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鉴定结论。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仅能证明杨XX采购的原料有问题,不能证明杨XX生产,销售有应受刑法追诉的食品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证据不足,请人民法院在审查认定时予以高度重视。
关于杨XX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的
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本案的证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对杨XX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指控证据不足以证明杨保成在本案中有即遂的犯罪行为,仅能证明杨XX在本案中有犯罪预备行为。
1.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这里的食品应该是产品的成品,不能是食品的半成品或者食品原料。所谓成品就是该产品的生产过程已经完毕或者已经从生产环节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如果是食品原料或者是半成品,没有最后定型成品的,就不能确定该食品中的安全卫生指标的情况,更不能确定食品中各种有毒有害的成份含量是否能足以造成对人体健康严重损害程度的客观指标。更为重要的是,食品原料和半成品不会进入流通域,不会造成社会危险。
就本案而言,杨XX收购的病死猪肉是为生产香肠,腊肉准备原料,在没有制成产品成品之前,这些病死猪肉不会流入社会。不会发生社会危害性。杨XX购买病死猪肉并冷冻的行为,是采购和储备生产原料,是为生产作准备,由于其原料不合格,辩护人认为是一种犯罪预备行为。
2.杨XX是生产,销售腊肉,香肠,排骨的经营户,其本人或其他人供述的已经生产和销售的由病死猪肉加工而成腊肉,香肠,排骨即食品产品成品,由于公诉机关提供没有食品实物证据及相应的对食品的鉴定结论,无法判定这些已经销售的食品具有社会危害性。公诉机关指控证据不足。
3.杨XX的行为在本案中是独立的,不与他人发生共同犯罪行为。
4.杨XX本身是合法经营户,无犯罪前科,认罪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在本案中是预备犯,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免除处罚。
辩护人:李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