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X因诈骗一案之刑事上诉状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5-08-31


上诉人: 刘XX,男,汉.

二审辩护人:李泽民,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诈骗一案,不服四川省XX市人民法院(X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在本案中共有7车货物实施了诈骗行为,但以上观点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撑。

首先,一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均无直接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中没有一份证据真接证明了上诉人在本案中以操控电子称的方法实施诈骗。

其次,一审判决认定的增重数量仅以过磅时的重量简单减去证人提供的装车重量就认定有诈骗行为,而一审判决的这一认定过程至少有两个缺陷:第一,证人提供的装车重量并不能确定就是该车货物的实际发运数量,上诉人在正式发运前在证人提供的货物中另行加入其他货物一起运输是十分合理的行为,而运输前的这一加货行为不为证人所知晓。第二,一审判决无法排除这7车货物在运输途中加货的可能性。因此,一审判决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不具备证据的排他性,唯一性。不能以此对上诉人定罪量刑。

第三,本案中的关键物证电子干扰器,公诉机关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该电子干扰器与上诉人有关,而事实上,上诉人不可能是电子干扰器的安装者,因此,该证据表明本案的犯罪行为实施者另有其人,而一审判决对此事实认定不清,极易放纵罪犯,冤枉无辜。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此致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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