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之法律意见书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4-01-16


致:开平市公安局

我们受梁某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贵局正在办理的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中,担任犯罪嫌疑人梁某某的辩护人。

我们多次依法会见了梁某某了解有关案情及犯罪嫌疑人的想法,并到案发现场向有关知情人了解情况,陪同梁某某前往开平市公安局马冈派出所自首。我们认为梁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恳请贵局尽快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并采纳梁某某以下减轻、从轻情节。

一、本案因被害人吴某荣在富华商场无端滋事引起,被害人有过错。

根据犯罪嫌疑人梁某某的供述和在场证人的证言,

二、事后,梁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认识其行为性质后主动前往开平市公安局马冈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属于自首。

案发当天,梁某某主动电话到当地派出所报警,警察到场了解情况,发现吴某荣身体并无大碍,让其回家。后来,吴某荣被鉴定为重伤。梁某某向我们了解本案的法律性质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三、梁某某积极救治、赔偿被害人并获得其谅解。

案发次日,梁某某得知吴某荣因肚子疼痛到马冈镇卫生院治疗。梁某某及其家属就马上去医院看望吴某荣。因卫生院检查不清楚,吴某荣被送往开平市中心医院检查和治疗。治疗期间,梁某某支付了所有费用。后来,吴某荣被转移到江门市北街医院治疗的费用也是由梁某某支付的。治疗期间所发生的治疗费共6万多元。可见,梁某某一直都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救治。

吴某荣恢复健康出院当天,双方在马冈镇医院院长和吴某荣的工厂老板主持下,签署了赔偿协议。梁某某支付了吴某荣2万元赔偿金、3000元伙食费和1800元营养费。吴某荣也出具了谅解书,对梁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予追究。

以上意见,尊请采纳。

此致

辩护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思鲁 律师

吴杰臻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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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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