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余某寿、李某郁、李某森等人被控寻衅滋事罪一案法律意见书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周峰剑 作者:邱恒榆 日期 : 2013-06-19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分局

邱恒榆律师、王思鲁律师、周峰剑律师分别受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局正在办理的余某寿、李某郁、李某森等人被控寻衅滋事罪一案中,分别担任犯罪嫌疑人余某寿、李某郁、李某森的辩护人。

王思鲁律师于

一、根据余某寿、李某郁、李某森所陈述的事实经过进行法律分析,各律师对余某寿、李某郁、李某森涉嫌寻畔滋事罪没有异议,且余某寿、李某郁、李某森在律师的会见过程中,均多次对自身行为表示后悔,表示认罪伏法。

二、从了解的情况看,本案是余某寿、李某郁、李某森等人在敦和KTV唱歌喝酒时因与他人产生误解出现争执而发生,但本案并没有出现斗殴等过激的行为,也没有造成敦和KTV财物损坏,警方接到报案到场后,余某寿、李某郁、李某森也配合警方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可见,本案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余某寿、李某郁、李某森主观恶意不深,也并非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也没有对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三、由于目前仍处于侦查阶段,律师还不能进行阅卷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因此,对涉案的被害人是谁还不得而知。但犯罪嫌疑人余某寿、李某郁、李某森在律师会见过程中,表示愿意对涉案的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和赔礼道歉,希望能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因此,恳请贵局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法律规定,以及从教育惩罚、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考虑,为余某寿、李某郁、李某森与本案被害人进行和解提供必要的帮助。这样的处理方式也更能化解涉案各方的矛盾,日后和谐相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余某寿、李某郁、李某森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他们还表示接受法律处罚并愿意主动向涉案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和赔礼道歉,且余某寿、李某郁、李某森没有犯罪前科。因此,为便于节约司法成本、促进社会和谐,恳请贵局为犯罪嫌疑人余某寿、李某郁、李某森与涉案被害人和解依法提供帮助,并尽快移送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以上意见敬请贵局予以采纳为盼!谢谢!

此致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律师、邱恒榆律师、周峰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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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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