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05-27
关于黄世兴、黄云来被控故意杀人罪及黄锐林、黄秋林被控妨害公务罪一案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受黄世兴的委托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本人王思鲁律师担任黄世兴、黄云来被控故意杀人罪及黄锐林、黄秋林被控妨害公务罪上诉案中上诉人黄世兴的二审辩护人。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为此,本律师作为黄世兴、黄云来被控故意杀人罪,黄锐林、黄秋林被控妨害公务罪一案上诉人黄世兴一、二审阶段的辩护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就本案出具法律意见书,特别是针对一审判决和检察院抗诉意见谬误之处作出理性的分析,以供贵院参考,以便贵院更好地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使得本案回归正常法治轨道上来。详细论述如下:
一、从案件起因角度分析,上诉人黄世兴没有杀人的故意。
本案起因于政府的非法拆迁行为。对于华某润水泥厂和封开县政府主导推进的非法拆迁行为,上诉人黄锐林选择了合法上访,这足以证明上诉人黄锐林、黄世兴和黄云来等人均没有违法犯罪的故意。相反的是,为了打击村民的合法上访行为,为了掩盖开封县政府违法拆迁的事实,为了推进非法征地拆迁的进度,有关部门滥用司法权,罗织各种罪名,制造各种冤假错案,强迫不支持征地拆迁的诸多村民签署拆迁补偿协议。2010年至2011年的短短两年时间里,长岗派出所和封开县政府、长岗镇政府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就以涉嫌各种罪名先后对龙湾村的骆某生、黄某鸿、叶某权、叶某强、黄某全、黄某波、叶某雄等多名村民进行非法抓捕,大多数村民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后即被取保候审。
再者,本案起因于封开县公安局、长岗镇派出所诬告陷害,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介入违法拆迁活动,非法立案侦查黄锐林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的违法犯罪行为。上诉人黄锐林没有实施任何敲诈勒索行为,封开县公安局也明知黄锐林没有敲诈勒索,却非法立案侦查,非法抓捕黄锐林于看守所内,逼迁逼拆成功后,又为黄锐林办理了非法的取保候审手续。
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规定,敲诈勒索罪应由刑侦大队侦查,但本案却是名为侦查“黄锐林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实为长岗派出所非法介入封开县政府、长岗镇政府主导推行的非法拆迁行为。不但长岗派出所副所长刘某永非法进入看守所内对黄锐林进行逼迁逼拆,封开县交通局局长伍某广、长岗镇委书记卢某宇及镇干部郭某轩、卢某强等政府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也非法进入看守所内对黄锐林进行逼迁逼拆,最终导致黄锐林妥协退让,在相关的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名画押。面对涉案民警及政府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联合实施的非法拆迁行为,上诉人黄锐林、黄世兴和黄云来、黄秋林选择的仍是妥协退让,没有实施任何过激行为,更没有实施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故意。
此外,本案起因于政府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和长岗派出所涉案民警一而再、再而三的无休止上门逼迁逼拆行为。上诉人黄锐林、黄世兴和黄云来一家的新屋被非法拆迁后,政府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和涉案的长岗派出所民警,企图再次强征暴拆黄世兴一家的旧屋(上次是拆新屋)。而早在前几个月内,长岗镇政府征地拆迁工作组和长岗派出所梁某芳等涉案民警,就为华某润水泥厂再次扩建征地问题,多次通知上诉人黄锐林到镇政府或长岗派出所谈征地拆迁问题,要求黄锐林带头签协议并做其他村民工作以配合政府征地工作顺利开展,并恐吓黄锐林如不配合就将其再关押进看守所,并要抓捕其儿子。对此,上诉人黄锐林一家并没有顺从,仍拒绝在旧屋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名画押。
但梁某芳、刘某永等涉案民警和政府拆迁工作人员持续上门逼迁逼拆。 ,长岗派出所刘某永民警,联合政府拆迁工作人员蒙某烯上门逼迁逼拆,还以向上诉人黄锐林送达《传唤通知书》为幌子;,长岗派出所民警梁某芳、刘某永、叶某勇、黎某恒和辅警林某升等5名民警,联合长岗镇委副书记、征地拆迁工作组组长罗某杰,再次上门逼迁逼拆,还以上门了解黄锐林为何不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为幌子。对此,因被政府非法拆迁过(涉及的新屋)而蒙受巨额财产损失的上诉人黄锐林、黄世兴和黄云来,选择的仍是合法抵制行为,即抵制政府和涉案民警的非法拆迁行为,拒绝接受不法之徒上门逼迁逼拆的非法行为,拒绝再次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名画押(涉及的是旧屋),但并没有实施任何过激的行为,也没有任何过激的念头。
最后,本案的直接起因是政府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和涉案的长岗派出所涉案民警企图再次非法抓捕上诉人黄锐林,以实现第二次非法征地拆迁的目的(涉及的是旧屋)。如上所述,,长岗派出所的梁某芳、刘某永等5名涉案民警,联合长岗镇委副书记、征地拆迁工作组组长罗某杰上门逼迁逼拆,结果仍被上诉人黄锐林拒绝,上述民警及政府拆迁工作人员就企图就地非法抓捕黄锐林,为此发生言语和身体上的激烈冲突。在争执过程中,黄锐林被镇政府工作人员拦腰抱住,黄世兴、黄云来见状进行解救,进行本能的自卫反抗,本案因此而发生。
在整个自卫反抗过程中,上诉人黄世兴没有杀人的故意,其根本目的就是阻止涉案民警和政府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再次非法抓捕其父亲黄锐林,就是为了阻止涉案民警和政府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再次狱中逼签拆迁补偿协议,就是为了将上门逼迁逼拆的不法之徒驱赶出家门,就是为了保护家门安全。在涉案民警梁某芳、刘某永以及后续赶到其他民警中,只要未进入黄锐林家的,都没有发生任何后果严重的冲突和打斗,也足以证明了上诉人黄世兴的行为就是本能的保卫家门安全的自卫行为。
综上所述,上诉人黄世兴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故意,更谈不上杀人的故意,其实施的仅仅是本能的自卫反抗行为,目的就是阻止父亲黄锐林被不断上门逼迁逼拆的不法之徒非法抓捕,阻止不法民警和政府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再次狱中逼签拆迁补偿协议,保护重大家庭财产权益安全,保护家门免受不法侵害。
二、上诉人黄世兴的行为,是对不法之徒实施的上门逼迁逼拆行为的本能抵抗,是对不法之徒实施的诬告陷害、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犯罪行为的自卫反抗,没有犯罪的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
首先,涉案政府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和梁某芳、刘某永等涉案民警联合实施的上门逼迁逼拆行为,是毫无合法性可言的非法拆迁、诬告陷害、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犯罪行为。主要理由:
其一,涉案政府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和涉案长岗派出所民警等人明知上诉人黄锐林没有实施任何敲诈勒索的行为。但出于在当地政府主导推进的非法拆迁活动中“建功立业”的非法目的,梁某芳、刘某永等长岗派出所涉案民警和政府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以子虚乌有的敲诈勒索罪为幌子,蓄意实施诬告陷害,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上诉人黄锐林进行非法抓捕,办理非法的取保候审手续,并进行非法传唤,实际目的都不是为了查案,而是行非法拆迁之实。
黄锐林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的材料表明:封开县公安局长岗派出所民警植某养、黎某恒、莫某青、都苗村委书记姚某坚参与此事的调解,并提出工程队方面按石头市价补偿村民损失,且植某养以证明人的身份在相关调解文书上签名,并多次打电话给村干部,经办组织召开与工程队的协商调解会议具体事宜等一系列行为,足以说明此案的性质属民事纠纷而不是刑事犯罪。事后,连该案的报案人也是所谓“被害人”蔡某煌在接受南方都市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黄锐林从来就没有敲诈勒索过他。
其二,拆迁工作人员都参与了两次传唤,恰恰证明了梁某芳等人是以“传唤之名”行“抓捕逼迁之实”。
,长岗派出所民警刘某永和政府拆迁工作人员蒙某烯,联合向上诉人黄锐林送达《传唤通知书》的行为,实质上是上门逼迁逼拆的非法拆迁行为。蒙某烯根本就不是公安侦查人员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根本就无权送达《传唤通知书》。蒙某烯参与传唤,恰恰反映了本次传唤是为了抓捕黄锐林,逼迫其同意拆迁补偿。
,长岗派出所民警梁某芳、刘某永、黎某恒等5名民警,和长岗镇委副书记、征地拆迁工作组组长罗某杰联合上门逼迁逼拆的行为,同样是非法拆迁行为,所谓的“上门了解黄锐林为何不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的说辞只不过是个幌子。如上所述,案发前几个月,梁某芳等涉案民警就多次通知上诉人黄锐林到镇政府或长岗派出所谈征地拆迁问题,还恐吓说不配合就再次关押黄锐林,还要抓捕其儿子。而涉案民警刘某永早就有当面逼迫黄锐林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涉及的是新屋)的恶劣先例。至于长岗镇委副书记、征地拆迁工作组组长罗某杰出现在上诉人黄锐林、黄世兴和黄云来家里,目的只能是赤裸裸的非法拆迁,因为其根本就无权参与黄锐林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的侦查行为。
由此可见,一审判决认定梁某芳联合政府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等人上门传唤行为合法的观点,明显是荒谬的。涉案民警梁某芳、刘某永等人,联合和政府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实施的就是毫无合法性可言的上门逼迁逼拆的非法拆迁行为,就是诬告陷害、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犯罪行为。
其次,上诉人黄世兴实施的是本能的自卫行为,是对不法之徒上门逼迁逼拆非法拆迁行为的本能抵抗,是对不法之徒诬告陷害、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犯罪行为的自卫反抗,并没有实施任何故意杀人行为。同样有四点理由:
其一,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黄世兴用平头铲插中梁某芳颈部;黄云来用辅警林某升掉落的摄像机向梁某芳的头部拍打多下,直到摄像机破碎;黄世兴拾起一块灰沙砖从后拍打梁某芳的后脑部,打中后,黄世兴仍继续追赶拍打。若上诉人黄世兴、黄云来实施的是故意杀人行为,梁某芳理应当场丧命才合理,断无自行走到卫生院就诊之理,断无持续了80多天才死亡之可能。
其二,从涉案行为角度分析,上诉人黄世兴根本就没有杀人的故意。若上诉人黄云来实施的是故意杀人行为,其所持的刀不会被轻易夺下,被砍中的刘某永伤情不会被鉴定轻伤,更不会是被砍中的部位是手臂,而是命丧现场。若上诉人黄世兴实施的是故意杀人行为,黄世兴的刀也不会被轻易夺下,随后随手拿起的平头铲并也不是什么致命凶器,更关键是其铲插力度并不大,否则梁某芳应当场丧命,事实上侦控机关提交的、无效的鉴定意见也证实梁某芳颈部并没有遭受什么伤害。黄世兴最后随手拿起的灰沙砖也不是什么致命凶器,且拍打力度也不大,否则梁某芳应当场丧命,或者当场晕迷不醒,或者回去后昏迷几天后死亡,但本案都不是,而是持续了80多天后才莫名其妙地死亡了。根据控诉机关的指控,随后赶到的长岗镇派出所多名民警,遭到黄世兴、黄云来、黄锐林、黄秋林的追打,但结果却是没有民警遭受任何轻伤以上的伤害,这也足以证明上诉人黄世兴没有违法犯罪的故意,更没有杀人的故意,其实施的仅仅是本能自卫反抗行为。
其三,上诉人黄世兴和黄云来实施的自卫反抗力度,和梁某芳、刘某永等涉案民警和政府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法抓捕力度是基本相符的,并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首先动手的镇政府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拦腰抱住黄锐林,意图直接抓捕黄锐林。接着是黄世兴和黄云来赶来解救,但两人的刀都被夺下,后续实际用到的工具都是随手、随地而拿的摄像机、平头铲和灰沙砖,并非杀伤力更大的菜刀、长刀和勾刀等。打斗过程中主要是双方扭打在一起,上诉人黄世兴并没有打击梁某芳的身体要害部分,也没有实施致命的打击力度,否则梁某芳不可能自行离开现场,且离开现场时并没有遭受任何明显的伤害。
其四,抗诉书中所述的,“被告人黄云来和黄世兴并不在案发现场,而是闻讯赶来,一到现场便持刀砍向毫无防备的刘某永和梁某芳。”这明显是与事实不符。若非涉案民警刘某永和梁某芳,以及政府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不是动手非法抓捕其父亲黄锐林,黄云来和黄世兴根本就没有自卫反抗之必要,因为黄锐林没有被抓,其家庭重大财产权益(涉及的是旧屋)是有保障的。若黄云来和黄世兴均是不分青红皂白举手就杀人之人,其他与刘某永和梁某芳同来的民警和政府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怎么会毫发无损地离开?后续赶到的其他民警又怎么会安然无恙地离开?
最后,上诉人黄世兴的被诉行为理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具体理由如下:
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本案涉案的梁某芳、刘某永等民警,和政府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持续上门逼迁逼拆,实施非法拆迁行为在先,实施诬告陷害、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犯罪行为在先,实施非法抓捕、非法羁押黄锐林在先,在狱中强迫黄锐林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在先,非法侵害上诉人黄锐林、黄世兴和黄云来重大家庭财产权益在先,当上诉人父亲黄锐林在家门内正遭受非法抓捕时,当重大家庭财产权益正面临现实侵害时(涉及的是旧屋),黄世兴不得以才实施了自卫反抗行为,除了自卫反抗,其并无其他合法手段可以保护其家庭的合法权益。
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梁某芳等人的行为已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上诉人黄世兴的自卫反抗行为不应负刑事责任。
其三,上诉人黄锐林、黄世兴和黄云来是在自己家里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才实施了正当防卫行为,理应享有更大的防卫限度。家是个人的城堡,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是涉案民警和政府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持续上门逼迁逼拆,严重侵犯了上诉人黄锐林、黄世兴和黄云来依法享有的人身自由、生命安全和重大物权安全和住宅安宁等合法权益,不得已才实施的本能的自卫行为反抗行为。
综上所述,上诉人黄世兴实施的是本能自卫反抗行为,这在战争年代是“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的英雄之举,在法治时代则是“合法的正当防卫”行为,根本就不具有违法性,依法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梁某芳死因不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确切死因,更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首先,本案一审判决采纳的鉴定意见,无法确定梁某芳的确切死因,依法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鉴定主体不适格,梁某芳是封开县公安局下属的长岗派出所所长,由与梁某芳关系密切的当地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难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性。
其二,检材不完整,只是根据肇庆市医院提供的病历复印件进行鉴定,无法保证鉴定结论的准确性。死者梁某芳在死亡之前在不同的医院进行诊疗,而其检材只有最后一家医院的病历复印件,对其他医院的病历资料不予收集,导致检材不完整,鉴定意见具有不可靠性。
其三,对死亡方式的论证不充分。鉴定意见认为死者的损伤系他人所为,但鉴定意见并没有从医学鉴定角度排除死者失足跌伤等等可能性,也没有明确其死亡的确切诱因是什么。
其四,鉴定意见不规范。鉴定意见认为梁某芳系因头部被他人打击致颅脑损伤死亡。这已经不是医学上的解释,而是对事实的推导,超出了鉴定意见的范畴。
其五,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技术科出具的补充意见,则因其没有鉴定主体资格根本不能作为鉴定意见。
其六,在辩护人对鉴定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情况下,鉴定人并没有出庭作证。法庭在鉴定意见有如此之多问题的情况下,也拒绝了辩护人的重新鉴定申请,明显违背了起码的程序正义。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本案鉴定意见是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人根据被害人的病历等材料依法作出合法、有效的鉴定意见,不需要重新鉴定的观点,明显是荒谬的,明显与正义相悖。
其次,本案证据无法确定梁某芳的确切死因,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梁某芳几经转院,最后死于肇庆市医院。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各医院是否存在延误治疗、医疗事故等问题,也无法排除梁某芳自身存在潜在性疾病隐患或其他原因介入导致梁某芳的死亡。梁某芳是案发后80多天才死亡的,在这80多天的治疗过程中,究竟发生了怎样的事情,并无确切证据予以证实,如因何而转院,为何没有转院到技术水平更高、条件更好的医院治疗,治疗过程的具体病历、医生出具诊断证明、CT等医学检查报告等关键证据均无法获悉。
最后,本案还不能排除某些情形。在侦控机关蓄意隐匿梁某芳住院治疗的相关证据前提下,上诉人黄世兴有权提出合理怀疑。据知情人士称,梁某芳在汤国华医院确实摔了一跤。
综上所述,本案现在有证据无法证明梁某芳的确切死因,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入罪标准,根本就不能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
四、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黄世兴没有自首情节,明显是错误的。
本辩护人始终坚持上诉人黄世兴是无罪的,其涉案行为应是本能的正当防卫行为,且案发后主动报案。退一步来说,一审法院强行给上诉人黄世兴入罪,也应认定其有自首情节,一审判决认定其没有自首情节的结论,明显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案发后,上诉人黄锐林、黄世兴和黄云来商量出来的结果就是主动报警,然后是决定不逃跑,主动在家等待警察上门抓捕,主动投案,期间还明确拒绝其他村民提出逃跑的建议。
其次,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公安、检察、审判等办案机关发觉,或者虽然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办案机关的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主动置于办案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审查和裁判的行为。本案中,办案机关尚未对上诉人黄世兴等人进行调查谈话、讯问,更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已主动置于办案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审查和裁判,办案民警抓捕上诉人黄世兴时并无任何实质性拒捕行为。
最后,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黄世兴等人在拨打了报警电话后,由于其抗拒抓捕,所以上诉人黄世兴等人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条件,不构成自首。一审法院如此认定的主要依据是黄云来在警察前来抓捕时在阳台上对警察说的“你们不要乱来,否则我就点煤气瓶。”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根本不符合当时的客观情况。当时的实际情形是:当时黄云来看到前来实施抓捕的民警有人拿着枪指指点点,就对他们说:“不要开枪,楼上有四个煤气瓶和一罐汽油,开枪会出问题的”,黄锐林、黄世兴、黄云来父子三人,没有任何一个人说过“同归于尽”的话,而且,正如黄世兴在庭审中所言:“我一家九口人,有必要和他们同归于尽吗?再者,上述证言均出自封开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干警一方,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何况,当时封开县公安局出动了大批全副武装的巡警、特警、刑警前来黄家实施抓捕,黄世兴、黄云来根本没能力“抗拒抓捕”,如果选择“抗拒抓捕”,无异于“鸡蛋碰石头”,因此,只要是神志清楚的人,就不会选择在此时“抗拒抓捕”。
即便真如一审判决认定那样,黄世兴等人说过这样的话,也无法得出其抗拒抓捕的结论。具体分析如下:第一,点煤气瓶的前提是“你们乱来”,这里的乱来应该理解为是公安人员砸门、枪击等过激行为,这也就意味着如果警察不乱来,黄云来就不会点煤气瓶,意味着黄云来希望双方能比较平和地对话,从而接受抓捕;第二,事实上,公安人员没有过激行为,黄云来也没有点煤气瓶,而是平和地接受了抓捕,并且没有任何抵抗行为;第三,上诉人黄世兴的供述显示,从警察叫门到接受抓捕大概持续了五分钟,并没有超出合理范围。这五分钟里,上诉人黄世兴、黄云来可能有一定的思想斗争,也可能有提防警察过激行为(即“乱来”)的心理,因此也可能会比正常所需时间稍长,但并没有超出合理范围;第四,整个抓捕过程中,上诉人均没有实施任何抗拒抓捕的行为,既没有拿煤气瓶出来的行为,也没有关门拒捕的行为,而是以非常平和的方式主动投案。
一审判决单凭黄云来一句没有实际法律意义的话,否定全体上诉人均没有构成自首,这明显是错误的。更关键的是,涉案的长岗派出所对上诉人黄世兴一家实施了太多违法犯罪行为,上诉人黄世兴、黄云来和黄锐林根本就无法信任前来抓捕的警察,产生某些抗拒心理,也是情有可原的,但不能据此就认定上诉人黄世兴实施了抗拒抓捕的行为。否则,只能认定为一审法院明显偏袒涉案民警的徇私枉法行为。
综上所述,从法院违法入罪的角度分析,上诉人黄锐林、黄世兴、黄云来自动投案,平和接受抓捕的行为理应认定为自首行为。
五、本案办理过程中,存在违反独立行使司法权、违反回避规定、移送案件材料不全面、违法查封财产等程序严重违法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本案的公正处理。
本案从侦查阶段开始就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问题,影响了案件审理、案件判决的公正性,一审法院没有予以纠正和监督。
其一,违反了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的根本原则。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是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审理的基石。但在本案中我们看到不少司法机关以外的人员介入到案件当中。在黄锐林涉嫌敲诈勒索被羁押期间,封开县交通局局长伍某广、长岗镇委书记卢某宇及镇干部郭某轩、卢某强、派出所民警刘某永等国家工作人员多次到看守所内做黄锐林思想工作,要求其配合封开县政府征地拆迁工作。在黄锐林签署拆迁协议时也是政府工作人员主持,这大概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太不熟悉如何签署拆迁协议的缘故。公诉书和判决书也认定在的传唤过程中,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与镇政府拆迁组成员一同前往。这些事实都说明,司法机关并不是在独立地行使司法权进行依法办案,而是公安人员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联合起来,借办案之名行非法拆迁之实,其公正性难以保障自不待言,所谓的涉嫌敲诈勒索的谎言更是无处藏身,所谓“合法传唤”根本就不可能合法。
其二,本案侦查程序严重违反了回避规定。
本案被害人为封开县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而本案又由封开县公安机关进行侦查。这就如同一个运动员兼任了裁判,案件的公正性难以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封开现公安局与本案的处理有着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封开县公安局对黄锐林的拘捕、传唤是非法的,就意味着封开县公安局要面临两方面的法律责任,一是错案责任,二是对梁某芳、刘某永等受伤民警承担赔偿责任后无法向我们追偿。对于相关责任人员来说,更是意味着非法拘禁、滥用职权等刑事责任。
因此,本案由封开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必然导致封开县公安局全力收集、伪造我们的有罪证据,将本案做成铁案。事实上,封开县公安局的侦查过程和结果也表明了这点。主要体现在:第一,在案发当天封开县公安局便滥用权力,冻结黄世兴一家人全部的银行存款。第二,在案发当天,封开县公安局通稿肇庆市公安局发通稿对黄世兴等人进行有罪推定。第三,本案尚未侦查终结,死者梁某芳就被评为烈士。第四,封开县公安局调查的证人几乎全是该局的民警,却没有对围观群众进行取证。第五,封开县公安局民警的证言基本与事实不符,且存在伪证嫌疑。
其三,检察机关移送案卷不全面,隐匿重要证据。
检察机关并没有移送全部案件材料,而是选择性地移送了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并隐匿了上诉人无罪或罪轻的关键性证据,更关键的是,因其隐匿了关键性证据,使得法院根本就无法查明本案的基本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本案涉嫌敲诈勒索罪的案卷材料,是认定黄锐林是否真实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重要依据,但检察机关并没有随案移送,这也直接导致一审法院没有对梁某芳等人的传唤行为是否有合法进行实质性的审查。
封开县公安局和肇庆市检察院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所录制的全部视听资料是认定本案被告人供述和辨认现场的真实性以及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是否存在违法取证的关键性证据。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所举证的《封开县公安局处理物品、文件清单》显示,侦查机关办案过程中录制的办案光盘合计八张,已经移送到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但肇庆市检察院在庭审中并没有出示,以致无法进行质证和核实。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案上诉人的诸辩护人数次申请调取,但没有获得一审法院的许可。一审法院也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特别是辩护人已经提供了证据线索。一审法院就是在证据如此不全面的状况下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
其四,封开县公安机关违法冻结黄世兴全家人的存款。
在案发第二天,封开县公安局在没有任何合法文件和手续的情况下对黄锐林、黄世兴、黄云来、黄秋林及其家属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和冻结,账户中主要是征地拆迁补偿款一百九十多万元,至今尚未解除冻结。根据封开县法院财产保全裁定文书,居然没有被害人申请、没有提供任何担保、也没有明确冻结数额。这在客观上造成了本案上诉人黄世兴等人无法进行赔偿的客观事实,不仅如此,还造成上诉人黄锐林、黄世兴和黄云来家人的基本生活都要靠亲戚救济才能维持。
六、本案其它重要事实。
(一)黄世兴等人有积极赔偿的意愿。
封开县公安机关违法冻结了黄世兴等人银行账户一百九十万元的银行存款,客观上造成黄世兴及其家人无法垫付医药费的客观事实,甚至产生了家人基本生活费都无法保障的严重后果,但上诉人黄世兴等人均表示愿意进行赔偿。一审法院不仅没有积极协助解冻银行账户以实现对被害人的赔偿,反而置上诉人黄世兴及其家人有合法存款被违法冻结无法垫付医药费等款项的事实于不顾,直接否定了黄世兴等人有赔偿意愿,这明显是认定事实错误。
(二)提供黄锐林可能被诬告陷害的线索。
如前所述,黄锐林涉嫌敲诈勒索一案存在诸多疑点,不排除是有人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结果,不排除是涉案民警梁某芳、刘某永等人徇私枉法的结果。现将本线索提供给贵院,请贵院依法做出处理。
每一起案件都有特定的起因和背景,普通的农民百姓不会无缘无故地和公安机关发生矛盾,本案中上诉人黄世兴一家与梁某芳等人之间的冲突完全是长岗派出所梁某芳、刘某永等涉案民警,联合政府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对龙湾村多名村民,特别是对上诉人黄世兴一家持续实施一系列诬告陷害,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上诉人黄锐林进行非法侦查,非法抓捕,非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非法抓捕,非法传唤,非法上门逼迁逼拆,因黄锐林不从非法抓捕,就企图就地第二次非法抓捕,引发上诉人黄世兴和黄云来的本能自卫反抗所致的。上诉人黄世兴的行为,是对严重危及黄锐林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的本能抵抗,不存在杀人的故意,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证据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法认定上诉人黄锐林、黄世兴和黄云来、黄秋林构成犯罪,置侦查机关严重违反回避规定、公诉机关隐匿证据等严重程序违法问题于不顾,且不依法行使收集重要证据的职权,并违法作出一审判决,应予纠正。
以上意见尊请贵院参考。
辩护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王思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