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元诉林某权、林某英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庭审笔录与二审调查笔录的申请书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04-24


关于查阅、复印罗某元诉林某权、林某英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一审

庭审笔录与二审调查笔录的申请书

案号:(2012)肇中法民终字第592号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院正审理罗某元诉林某权、林某英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一案[案号:(2012)肇中法民终字第592号],我们作为上诉人林某英的代理律师,于

本案中,一审庭审笔录记录了案件基本事实,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目前该一审庭审笔录已在贵院。

并且,二审庭审中,贵院向上诉人宣读了一份法庭依职权主动询问吴某国的笔录。该笔录记载了吴某国个人对出借人、借款方式、借款原因等众多情况的陈述,涉及吴某国、冼某伟等多个人,与被上诉人的诉讼主张存在较大出入。

对此,为进一步核查清楚相关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一条:“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第五条:“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第七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四条:“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等规定,我们作为上诉人林某英的代理律师,有权查阅和复制上述一审庭审笔录与二审调查笔录等材料。

盼贵院予以协助办理。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13802736027)

二○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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