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公安局派出所所长刘某旺被控受贿罪一案请求贵院依法对刘某旺被控受贿罪上诉案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04-24


主办:邱恒榆 律师

请求贵院依法对刘某旺被控受贿罪上诉案

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书

(第二次申请)

申 请 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邱恒榆 律师

通讯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5­­—18楼

邮政编码:510601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对刘某旺被控受贿罪上诉案公开开庭审理。

事实和理由:

贵院现受理的刘某旺被控受贿罪上诉案,申请人接受上诉人刘某旺的委托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刘某旺担任该案的二审辩护人。

申请人接受委托后,经过会见、阅卷和调查,于 《请求贵院依法对刘某旺被控受贿罪上诉案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书》:因刘某旺上诉时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了若干异议,故根据2012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贵院依法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由于申请人未收到贵院就本案是否开庭审理的答复,便在向贵院快递了本案的二审辩护词,供贵院参考。但是,申请人依旧坚持申请贵院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的辩护意见以公开开庭后提交的书面辩护词为准。综上,恳请贵院准予申请人的申请。

此致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辩护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邱恒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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