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邱恒榆 日期 : 2013-04-24
刘某旺被控受贿罪一案
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邱恒榆接受上诉人刘某旺的委托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刘某旺被控受贿罪的上诉案中担任上诉人刘某旺的辩护人。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上诉人刘某旺,仔细阅读了案件相关材料,并且经本案部分的相关人士同意,申请人向他们依法进行调查。
本辩护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依法贵院应改判或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认定刘某旺收受贿赂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刘某旺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辩解称,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对其违法审讯,在该阶段所做的《讯问笔录》并非事实;在原审庭审时所做的陈述也是为了获取轻判所做的违心陈述。所以,《讯问笔录》和其原审庭审当庭陈述并未反映本案的真实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其次,刘某旺辩解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八起犯罪事实中,除了收到黄某东妻子王某娟15000元用于请客送礼、收受赖某华10000元、收受王某冠10000元用于派出所的公务支出外,他并未亲自收受其他款项。其他犯罪事实中的款项即便是由其他同事收受,亦是用于所任职的派出所公务支出。
再次,刘某旺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以及谢某旺、王某生、王某年和张某华等人的证言可以证明,刘某旺先后在新安派出所、林尘派出所和良光派出所任职期间,该三家派出所每年的经费不过六万至八万元左右,但是,派出所每年的伙食费、治安员和勤杂人员的工资、车辆加油费、修理费、电脑网费、水电费和电话费等等总费用却远远超过经费总额;而刘某旺的夫妻共同财产则完全是合法收入,由此可以印证前述第二点所阐述的事实,即相关的款项系用于派出所的公务支出,因此,不存在刘某旺受贿用于个人花销的情形。
因此,原审判决认定刘某旺收受贿赂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原审判决认定刘某旺收受贿赂充当赌场“保护伞”、在治安案件中徇私枉法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审判决认定刘某旺的八起犯罪事实分为三类,分别是:第一类为“刘某旺收受贿赂充当赌场‘保护伞’”,有三起犯罪事实;第二类为“刘某旺收受贿赂在治安案件中徇私枉法”,有四起犯罪事实;第三类为“刘某旺收受贿赂在治安案件中以权谋私”,有一起犯罪事实。
关于前面两类犯罪事实中,王某彩、王某巧和民某安等人是否开设赌场,黄某东是否参与赌博、打架,王某冠是否参与赌博,杨某亮是否收购赃物,刘某勇亲戚是否吸食毒品以及前述行为是否构成治安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等等事实不清,理由如下:
首先,从违法犯罪的主体来看,所谓的“民某安”“姓氏不详”,而“刘某勇亲戚”则是泛指,并非特定的自然人。
其次,从证据的角度来看,本案没有上述行为的相关有效裁判文书或者处罚决定书,仅仅有当事人的陈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原审判决认定王某彩等人存在上述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即便王某彩等人存在上述行为,本案同样也没有证据证明该行为达到了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立案条件或者处罚标准。
因此,既然本案没有证据能证实王某彩等人存在上述行为并且该行为达到了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立案条件或者处罚标准,那么原审判决认定刘某旺充当赌场“保护伞”、在治安案件中徇私枉法等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原审判决量刑不当。
原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刘某旺判处刑罚。
但是,遍查上述法律规定,并未发现有任何的条款规定对犯有受贿罪且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应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但是,《刑法》分则关于受贿罪却没有明文规定可以独立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可见,原审判决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对上诉人刘某旺“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违法。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恳请贵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依法改判或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此致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邱恒榆律师
2013年2月23日
附件:刘某旺《情况说明》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