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04-24
主办:邱恒榆 律师
延期审理申请书
申请 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邱恒榆律师
通讯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5—18楼
邮政号码:5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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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贵院现正受理的刘某旺被控受贿罪上诉案,本律师在该案一审判决后才接受刘某旺家属的委托担任该案被告人刘某旺的辩护人,本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经过会见刘某旺和2013年1月28日前往贵院阅卷,发现本案原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形,本辩护人根据刘某旺提供的线索,正在走访相关的人员核实案件事实的线索。
为查明本案的事实,申请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恳请贵院延期审理本案,以便本辩护人有足够的时间收集、核实以及向贵院提供本案相关事实的线索。
此致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辩护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_____律师
201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