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治被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沈某治被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书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04-24


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书

申 请 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邱恒榆 律师

通讯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5­­—18楼

邮政号码:510601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对沈某治等人被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上诉案公开开庭审理。

事实和理由:

受沈某治的委托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申请人在贵院现正受理的沈某治等人被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上诉案(案号:(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29号)中担任上诉人沈某治的辩护人。

上诉人沈某治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了以下异议:

第一,沈某治仅仅是卷烟制造厂的管工,起次要作用,而该厂有吴姓、赖姓和张姓等三位老板,他们才是真正的主犯,一审判决认定沈某治为主犯是错误的。

第二,一审判决认定涉案烟草的价值评估有误,远超出实际的市场价格水平。

申请人认为,上诉人所提出的上述异议有理有据(详见《二审辩护词》),而且该异议对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贵院依法应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

恳请贵院准予申请人的申请!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辩护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邱恒榆律师

二O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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