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彭谷怀涉嫌诈骗案(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之
情况反映函
尊敬的王某X副检察长:
您好!我是贵院正在审查起诉的彭谷怀涉嫌诈骗一案犯罪嫌疑人彭谷怀的辩护律师,现就本案的一些特殊情况向阁下反映。
我们深知阁下是一位有水平、有创新精神的“实力派”检察长,期望阁下能慎重考虑我们的意见。
根据本案犯罪嫌疑人彭谷怀的反映,侦查人员为了尽快结案,不惜动用“有违法嫌疑”的手段。
侦查机关是否有伪造证据的行为,暂无定论。若搁置此事不论,彭谷怀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仍有待商榷,根据现有的事实与证据,难以证明彭谷怀具有实施诈骗行为的主观故意。而且,若其行为确实构成诈骗罪,其在被抓获之后也已经积极主动地将赃款全数退回,同时,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次要、辅助作用,即便是构成犯罪,彭谷怀也仅仅是从犯。
对此,希望阁下能在百忙之中拨冗审阅本案案卷材料并持续关注本案,若本案早日得以公正妥善的解决,我们将不胜感激!
此致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
附:律师意见书一份(主办检察官:X女士,电话:890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