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5-26
让人泪奔的一起非法证据排除案例:
王玉雷故意杀人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刑事律师张王宏
一个人的地狱将成为每个人的梦魇
————题记
在近期整理涉及203个非法证据排除裁判结果的155个案例时,王玉雷被控故意杀人案无疑是最能击中泪点的一个——当案情隐去、细节退潮——这起案件却总能在你不防备时以尖利的莫名哭嚎声和钻心痛楚感刺痛心灵:
人们至今不知道王玉雷遭遇了什么,但当他在面对审查批捕的检察人员的问询时,明显地不能摆脱内心的恐惧:作不知所谓的“认罪”供述。问话人员见他右臂被石膏固定、活动吃力,遂询问他的伤情。王“极力回避”,自称“骨折旧伤复发”。检察人员发现他供认自己杀人,但供述无法排除案件中的疑点。
是什么让王玉雷守口如瓶?怎样的伤害能让一个人甘愿冒杀人的罪名不惜身陷囹圄?
工作人员将情况汇报给检察长,顺平县检察院检察长亲自到看守所提审。经过耐心细致的心理疏导,王玉雷才消除顾虑,推翻了之前的有罪供述:这起2014年2月发生的故意杀人案,在一个月后由检察机关撤销案件:王玉雷被无罪释放。
“窥一斑而知全豹”,重复供述在现实中要被排除的困难可想而知。
非法的产儿:重复供述的“前生今世”
重复性供述,又称重复自白、二次供述,系非法证据排除中争议较大的一种,特指办案人员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等非法方法迫使犯罪嫌疑人认罪后,在后续讯问中没有采取非法方法得到的与之前供述内容部分或全部相同的供述。
在多起名动全国的大案中,都能看到重复供述的黑影:佘祥林冤案中,佘祥林被刑讯逼供后不一样的有罪供述多达4种、杀人动机有5种。赵作海冤案中公安阶段产生了9次供述,还不包括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供述笔录。
在一些案件里,重复供述被排除:潘某被控盗窃案中,潘上诉时称自己在讯问时被采取反拷离地等方法获取供述,讯问录像系殴打之后,在侦查人员的要求下录制的,自己左手疤痕即为被刑讯时所致。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在派出所内非法取证的供述与其入所体检结果吻和,而侦查机关不能提供潘作出供述时段的同步录音录像,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潘某在派出所所作供述合法,故对该口供予以排除。其后来在看守所内形成的口供同样不予采纳。
在大量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得不到支持的情况下,潘某的这起案例无疑树立了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标杆,一定程度上彰显了国家法治的进步。
然而要在实务中复制此案的成功做法,仍需进一步明确重复供述的认定标准,合理设计排除机制。
排除抑或采信:重复供述的大问题
有人反对重复供述一律排除,尤其反对将审前的重复供述一律排除。原因是侦查、检察、审判机关之间在顶层设计上存在先天的反向制约关系。
基于此,上述学者提出要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处理案件中重复供述情况的几条原则。简单地说,就是讯问人员更换后明确地告知其诉讼阶段和权利、义务时再作的供述不应排除。
可是,当上述构想遇到王玉雷案、赵作海案、佘祥林案时,是否还能奏效呢?
这让人想起史上的李四案:赵高构陷李四入狱后,又多次指使人伪装成皇上的御史前去调查,李四每次都大哭冤枉,却招来一次又一次的毒打。后来,秦二世派真的御史前去时,李四再也不敢喊冤了。
当“有识之士”坐在书斋里,一次又一次构想玄而又玄的“制度设计”时,能否屏心静气听一听,那身处某个阴暗角落里的王玉雷们无声的哭嚎?
注:
1. 王玉雷不批准逮捕案:(河北省顺平县)检例第27号;
2. 潘某盗窃案编号:一审:(2014)双流刑初字第32号二审:(2014)成刑终字第214号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 佘祥林案 赵作海案 刑事辩护 刑事案件 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