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郭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之调查取证申请书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7-30


申请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黄坚明律师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层

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

1.申请调取郭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最重要毒品上家张三涉毒一案的全部卷宗材料,特别是调取张三涉毒一案中的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及与郭某相关涉案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等相关卷宗材料,以核实郭某是否具有立功情节或其他有利情节

2.申请调取涉案毒品上家李四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的全套卷宗材料,核实其涉毒一案的判决书裁定书等诉讼文书,以核实李四涉毒一案是否存在漏罪问题,以核实郭某在本案当中是否存在立功情节或其他有利情节

3.调取涉案毒品下家王五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的全套卷宗材料,以核实王五涉毒一案一审判决所认定的王五涉嫌向郭某购买毒品后对外出售的三宗贩毒案对应的涉毒数量情况及具体去向情况,以便核实一审判决所认定的郭某在某年9月12日至19日期间涉嫌三次贩卖数十颗颗麻古毒品的犯罪事实是否属实,以查实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述三宗贩毒案是否成立;

4.申请调取黄某、李某等此案涉毒买家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相关卷宗材料及相应的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等诉讼文书材料,以查实郭某涉毒一案涉案麻古毒品具体数量及具体在去向问题。

事实与理由:

根据申请人与此案上诉人郭某当面沟通的情况,其承认在某年7月至同年9月19日期间确实存在购毒后对外出售牟利的情况,但坚持自己贩毒时间、贩毒次数、涉案毒资金额多寡及实际收付与否等诸多案件细节性情况与一审判决认定的十八宗贩毒案对应的犯罪事实不符,还坚持其自己有立功、特殊自首情节及多次免费赠送毒品的特殊情况,其被讯问时办案人员还承诺会认定郭某有立功情节,其本人及申请人也坚持郭某有立功及特殊自首情节,且此案确实存在多宗交易不涉及实际支付毒资的情况,能否认定为贩毒案存在争议。为了查明此案基本案件事实,为查实郭某本人是否立功情节或立功表现、特殊自首情节及以贩养吸从轻情节等有利因素,为查实此案是否存在无中生有、虚构犯罪事实及在案认罪口供真实性存疑的情况,本申请人特依法提出取证申请,请求贵院依法调取上述所申请的证据材料。具体论述如下:

一、本案依法应调取郭某涉毒一案之毒品上家张三涉毒一案的全部卷宗材料,特别是调取张三涉毒一案的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等诉讼文书材料,以查实郭某举报自己涉毒一案之毒品上家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或立功表现

其一,本案破案方式的显著特征是办案人员先掌握买家黄某、王五、李某等郭某下线的涉毒线索,然后顺藤摸瓜,将郭某抓获归案。但本案没有任何证据线索可证实办案人员在郭某到案前已掌握张三涉毒的犯罪事实及相关线索,本案也缺乏张三的讯问笔录。郭某归案后,也确实主动供述其购毒渠道就是源自其毒品上家张三,然后办案人员据此把毒品上家张三抓捕到案。基于郭某口供、辨认笔录等证据对破获张三涉毒一案起到突破性贡献作用,这应是客观事实。对此,申请人坚持本案应认定郭某有立功情节、立功表现,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

其二,从案件基本事实角度分析,郭某指证张三涉毒的犯罪事实发生在先,张三被抓到案的事实发生在后,郭某本人反映的情况就是如此的。本案单凭此事实,就足以认定郭某有立功情节或立功表现,在案的郭某口供、张三手机号码及其辨认张三的辨认笔录,对张三涉毒案的侦破工作起到突出贡献,这也是客观事实。

其三,本案至今为止,一审阶段公检法办案人员均未说明系因郭某的控告检举而侦破张三涉毒一案,客观上也没有复制张三涉毒一案的卷宗材料随案移送,其最终被判刑情况或被提起公诉的情况也没有查实,进而导致此案无法查明郭某是否具有立功情节或立功表现,更没有据此认真该情节对郭某涉毒案的量刑问题是否有实质性影响。这恰好反证此案依法应调取张三涉毒一案的卷宗材料,否则会直接导致此案量刑不当,客观上必然会损害郭某的合法权益。

其四,从司法实务角度分析,此案与张三涉毒一案具有天然的关联性,移送张三涉毒一案的卷宗材料或对应的诉讼文书材料是司法实务当中的一贯做法,抛开此案毒品上家及下家的卷宗材料及相应的判刑情况、提起公诉的情况,径直评价郭某涉案行为的做法明显不妥,且客观上侵害郭某的合法权益。这也是郭某不服一审判决,坚持提起上诉的重要原因所在。

其五,根据郭某所述,办案人员在讯问过程中明确承诺会给与郭某具有立功情节,但最后没有任何说明,而是直接否决了郭某立功情节,径直出具九年的左后量刑建议,且一审判决也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对此,郭某有异议且依法提起上诉。

因此,为查明此案基本事实,给郭某一个客观公正的裁决,本案应依法调取张三涉毒一案的卷宗材料及对应的起诉意见书、起诉书、量刑建议书、判决书、涉案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完整卷宗材料,然后再综合评价郭某的刑事责任问题。

二、本案应调取李四涉毒一案的卷宗材料以核实郭某是否有举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功情节或立功表现

其一,郭某归案之后,确实有供述其前期对外出售的毒品是源自李四存放在其住处的,也供述李四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而被判处无期徒刑,李四涉毒被判刑一案是否包括其委托郭某代为持有涉案毒品的关键犯罪事实是存疑的,李四涉毒一案确实可能涉及漏罪及该案应另行提起诉讼的问题。据此,我们坚持此案应调取李四涉毒一案的卷宗材料,特别是相应的李四涉毒案的判决书、裁定书等诉讼文书材料。

其二,郭某供述的李四涉案行为属于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违法犯罪行为,与上述的李四涉嫌贩卖毒品罪而被判刑一案属于不同种罪名。控告同种罪名或许不涉及立功问题,郭某涉案控告检举事项不同种的罪名本身,恰好反证郭某反映的是涉及不同罪名的新犯罪事实,这再度证实郭某在本案当中具有立功情节。

其三,自某年2月至同年9月21日期间,郭某涉嫌贩卖的麻古毒品当中,具体多少颗粒是源自李四的,具体多少是源自张三出售的关键事实没有查明。在本案缺乏李四口供及其涉毒一案卷宗材料的前提下,本案单凭现有证据是无法证实此事实的,进而导致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郭某涉嫌向黄某等人贩卖48颗粒的犯罪事实成立与否存在争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郭某在涉案期间“有毒可售”的入罪条件属实。事实上,郭某何时有向张三购毒的关键事实也没有查实。

其四,此案为何要调取李四涉毒一案的卷宗材料,目的是证实此案案发前是否存在李四曾交付上百颗粒麻古毒品给郭某代为持有及后续有毒可售的关键入罪前提条件,目的是查实李四涉毒一案是否存在遗漏犯罪事实的情况,目的是为了查实在案黄某证言是否涉及无中生有、夸大其词、公然造假的情况,进而导致此案出现郭某被违法重判的情况,起码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

基于此,申请人坚持此案应调取李四涉毒一案的卷宗材料,甚至应重新找李四讯问且制作相应的讯问笔录或询问笔录,目的是查实郭某是否有立功情节,目的是查实郭某涉毒一案前期期间是否具备有毒可售的入罪前提条件,目的是证实在案黄某等人证言是否涉及造假问题。

三、调取王五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包含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在内的全套卷宗材料以证实其认罪口供的真实性问题

其一,一审判决认定郭某自某年9月12日至同年9月19日期间累计三次出售数十颗麻古毒品给王五,在案的王五口供也供述此事实,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王五所购毒品的具体去向,既没有查实其实际对外贩卖的毒品数量(缺乏相应的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及生效判决书),也没有查实其自认吸食的毒品数量。本案单凭现有的王五口供、郭某口供本身,还不足以证实郭某涉嫌三次向王五出售累计数十颗毒品的犯罪事实当然成立。

其二,就本案而言,王五口供没有供述到其购毒现金4000元的来源问题及相关现金细节,本案也没有查实上述三笔购毒案的现金毒资具体来源及具体去向。本案单凭上述三宗贩毒案客观性证据缺失的客观事实,单凭在案的聊天记录、银行转账、通话记录、涉案街道监控视频等客观性证据缺失的客观事实,就足以证实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王五实际购买了数十颗毒品,也无法证实郭某实际交付了上述的数十颗毒品,更无法证实在上述涉案期间王五有三次到过郭某家里,进而导致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上述涉案三宗贩毒案成立。

其三,根据郭某反馈的情况,根据一审判决认定的第12宗贩毒案是没有交付毒资的,接着9月19日又发生了王五再一次购买涉案30颗麻古毒品的犯罪事实,且郭某供述其一直坚持该宗所谓交易案实属免费赠送,不属于出售牟利的情形。否则,按照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王五于某年9月19日购毒时实际支付的购毒款金额应是5600元,而非2400元。但本案自始至终都不存在王五合计支付上述5600元毒资的情况。一审判决认定的黄某涉毒一案中的第六宗、第七宗涉毒案也出现类似情况。因此,本案实际付款情况有出入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此案存在多宗贩毒案因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贩毒案而无法成立。

其四,如上所述,在涉毒犯罪案件中,调取涉案毒品上家及下家完整卷宗材料及相应诉讼文书是司法实务中的一贯做法,也是查明郭某涉毒一案的案件基本事实的前提条件所在,缺乏完整的涉毒上下家卷宗材料及相应的诉讼文书,会直接导致郭某涉毒一案因缺乏完整齐备证据链而无法定案的情况,起码在量刑上应作出相应处理。

因此,申请人依法申请调取王五涉毒一案的完整卷宗材料及相应的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及判决书等诉讼文书材料,以查实郭某涉毒一案的案件基本事实。

四、申请调取黄某、李某、胡某、朱某、谢某等涉毒买家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相关卷宗材料及相应的起诉书、判决书等材料,以查实郭某涉毒一案涉案麻古毒品具体数量及具体去向问题

其一,本案属于没有毒品实物及确切毒品数量、没有毒资现金、没有具体确切涉毒信息流证据的系列涉毒案,更是主要靠涉案毒品下家口供定案的涉毒系列案,而郭某口供所述的购毒时间、购毒数量、购毒金额等涉毒细节明显是前后矛盾的虚假认罪口供,此案相关系列涉毒案主要是靠言辞证据定案的,后续是否出现涉案毒品买家翻供或口供内容先后矛盾、相互矛盾的情况存疑,是否出现其他涉案判决情况与上述购毒者口供相互矛盾的情况也存疑,一审判决本身根本就没有摘录任何一名毒品上家、毒品买家及郭某本人的认罪口供,这恰好反证作出一审判决的合议庭法官也知晓此案言辞证据明显涉及造假问题。显然,上述问题有待调取上述卷宗材料及相应诉讼文书方可进行更深入的核查工作。

其二,本案缺乏郭某所住小区在涉案期间的监控视频资料,无法证实黄某、李某、王五、胡某、朱某、谢某等人实际到过郭某家里的次数,也无法证实郭某实际交付毒品的次数及具体颗粒数,在案件基本事实存疑的前提下,除非办案机关能提供其他证明力更强的证据,除非办案机关能提供上述毒品买家存在向其下家再次出售毒品所对应的监控视频、毒品实物,否则单凭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郭某涉案的十八宗贩毒案均成立,涉案监控视频、视听资料等客观性证据缺失的客观本身,可直接证实本案十多宗贩毒案因证据不足而不能全部成立,办案人员出具的涉案道路或相应毒品交易现场均无监控视频的情况说明则明显违背起码的生活常识和法律常识。

其三,郭某多次向申请人明确,全部在案的郭某认罪口供内容,主要是复述此案购毒者黄某、王五、李某等人的陈述,主要是办案人员向其转述的内容,但实际情况是其本人早已忘记相关贩毒案的诸多细节问题,在案的郭某本人口供内容前后矛盾的客观事实也直接证实这一点,再结合上述的此案毒品实物、现金毒资物严重不足、书证严重不足、有罪证据链明显中断的客观事实,我们坚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涉案十八宗贩毒案均成立。据此,我们申请调取全部与此案相关的涉案毒品上家及下家涉毒案的卷宗材料及相应的判决书、起诉书、起诉意见书等诉讼文书,目的是查实此案在案口供、在案言辞证据的真实性存疑,郭某涉毒一案的量刑畸重。

其四,如上所述,调取涉案毒品上家及下家的完整卷宗材料及相应诉讼文书,本身就是司法实务当中的一贯做法,此案仅仅移送口供材料而没有移送完整卷宗材料,更没有让郭某辨认涉案毒品实物的做法则明显荒谬。因此,为了查实此案基本案情,申请人特申请调取上述所申请材料。

综上所述,本案最核心争议是在案涉毒犯罪是否属实及是否存在夸大其词的地方,以及查实在案的黄某、王五、李某、胡某、朱某、谢某等购毒者口供是否涉及造假的问题。为了避免违法重判案件的发生,维护郭某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上述申请,恳请贵院予以同意,依法调取申请人申请调取的全部相关证据。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黄坚明成律师

                                     某某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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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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