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7-30
申请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黄坚明律师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层
联系方式:略
申请事项:
1.申请本案二审开庭之后尹某本人亲自找此案侦查人员、吸毒行政处罚程序办案人员为其补开的《情况说明》材料,以及再次申请调取此案毒品上家张三涉毒一案的完整卷宗材料,以证实尹某确实具有在行政处罚调查期间或执行期间举报其毒品上家张三及李某所对应的立功情节及自首情节;
2.再次申请调取另一毒品上家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的全套卷宗材料,以核实其涉毒一案的判决书、裁定书等诉讼文书材料,以核实李某涉毒一案是否存在漏罪的情况,以核实尹某在本案当中是否存在立功情节、自首情节;
3.再次调取涉案毒品买家王五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的全套卷宗材料,以核实王五涉毒一案一审判决所认定的王五涉嫌向尹某购买毒品后对外出售的三宗贩毒案对应的涉毒数量情况及具体去向情况,以便核实一审判决所认定的尹某在某年9月12日至19日期间涉嫌三次贩卖数十颗麻古毒品的犯罪事实是否属实,以查实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述三宗贩毒案是否成立(详细理由不再赘述);
4.再次申请调取胡某、王某等此案涉毒买家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相关卷宗材料及相应的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等诉讼文书材料,以查实尹某涉毒一案涉案麻古毒品具体数量及具体在去向问题(详细理由不再赘述)。
具体事实与理由:
本案二审庭审期间,涉案检察人员当庭提交了缉毒民警于某年9月27日讯问张三的讯问笔录,据此认定尹某到案时间在后,其控告检举毒品上家张三的控告检举时间在后,据此否认尹某具有立功情节或自首情节。但尹某当庭辩解是其到案时间是在某年9月21日,其到案时间早于其毒品上家张三的到案时间,其控告检举上家张三的时间也是在先的,其供述自己涉嫌向胡某、王某等人贩毒的时间也早于其被刑事拘留时间,据此否认其具有自首情节的做法也是错误的。尹某于某年9月21日被抓到案时,其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尚未立案、侦查,且因涉案侦查人员以当时正处于吸毒行政处罚程序为由,拒绝给尹某制作相应的事关尹某是否具有立功情节或自首情节的询问笔录,自然也拒绝认定尹某成立自首情节,但口头上一直承诺给尹某立功情节,事实上却从未落实查实此事,进而导致此案一直到二审阶段庭审之时都遗漏了尹某具有立功情节和自首情节的关键事实,客观上也确实遗漏了此案最重要的、依法应对尹某作出减轻处罚的关键量刑情节。这也是尹某依法提起上诉的重要理由所在,更是直接证实此案一审阶段之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一审阶段涉案公检法办案人员办案程序严重违法的重要理由所在。为了维护尹某的合法权益,本辩护人特再次提出取证申请。基于本案确实存在有利于尹某之立功情节、自首情节的新证据、新线索的客观事实,更基于原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错误的客观事实,我们依法提出上述取证申请,以维护尹某本人的合法权益。具体事实、理由及线索材料具体如下:
一、尹某自始至终都坚持自己有立功情节及自首情节,但因办案人员拒绝认定其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及落实立功情节,且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一审阶段均拒绝听取尹某始终坚持的上述辩护意见,客观上也拒绝制作相应的询问、讯问笔录及出具其成立立功情节、自首情节的《情况说明》,一直持续至此案二审开庭之后、在尹某强烈要求之下才补充出具相应的《情况说明》,但涉案侦查人员坚持“公对公”的方式移交上述情况说明材料,拒绝将上述《情况说明》材料直接移送给尹某本人或其辩护律师,据此申请人不得不依法向贵院提出取证申请,请求贵院直接调取或安排某某市人民检察院到涉案侦查机关调取已在案的、可直接证实尹某具有立功情节及自首情节的《情况说明》材料,以维护尹某的合法权益
其一,根据尹某本人在庭上的当庭陈述及其自述之前已多次向涉案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供述其在此案当中应具有立功情节、自首情节的自我辩护意见,以及此案二审庭审之后尹某本人亲自找涉案侦查人员落实其之前已反复承诺的立功情节相关事项,办案人员经向领导请示之后,也认定尹某确实具有立功情节,据此补充出具了已在案的《情况说明》。但至今为止,涉案侦查机关尚未向二审法院移交该证据材料,且仅仅是电话告知该《情况说明》材料确实存在,仅仅是要求公对公的方式进行移送该证据。据此,申请人依法向贵院提出取证申请。
其二,涉案侦查机关一直到此案二审阶段才补充出具上述的《情况说明》,而非移交事关尹某是否具有立功情节、自首情节的原始询问笔录,且尹某控告检举其毒品上家张三涉毒一案的时间确实是在其被行政处罚调查期间或执行治安拘留期间,而非尹某被刑事拘留之后,再结合尹某被讯问期间的同步录音录像内容及在案的庭前认罪认罚讯问笔录内容,可直接证实尹某到案之后一直如实陈述此案的核心犯罪事实,从未否认其涉嫌向多人贩毒的认罪口供内容及控告检举其毒品上家张三、李某的涉毒犯罪事实,这恰好反证其同时成立立功情节和自首情节。相反的是,办案人员以尹某口供存在部分内容记忆不准确,其口供内容与办案机关单方查实的涉毒犯罪事实有出入为由,否认其具有立功情节及自首情节的做法明显荒谬,且直接导致此案一审判决量刑畸重。
其三,如上所述,到了此案二审阶段,涉案侦查人员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办案人员的原则,在此案二审阶段补开了尹某具有立功情节的《情况说明》材料本身,可直接证实此案一审阶段的侦查行为、审查起诉行为及审判行为本身均涉及严重程序违法,据此否决尹某具有一般自首情节的做法更是不妥。此事实也直接证实此案原审判决明显谬误。
其四,本案是尹某在行政处罚调查期间或行政处罚执行期间主动供述此案涉毒犯罪的核心内容,但因涉案侦查人员拒绝制作关于尹某控告检举事项、自首事项内容的询问笔录,进而导致此案办案程序严重违法的法律后果应由办案人员承担,而非强行认定尹某不成立自首情节及立功情节,更不能据此仅仅认定尹某仅仅具有立功情节而没有自首情节,核心理由是尹某涉毒犯罪自然涉及其对应的毒品上家及下家,本案也不存在尹某购毒后全部用于自吸的情况。相反的是,原审判决同时否认尹某成立立功情节和自首情节的做法则明显荒谬。这也是此案依法应改判或直接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将此案发回重审的重要理由所在。
其五,根据本案庭审中已查实的事实,现有证据和事实可初步证实尹某控告检举涉案部分麻古毒品所有权人、代持委托人李某之涉案行为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尹某于某年2月至8月期间确实存在贩卖源自李某所委托尹某持有之涉案麻古毒品的犯罪事实,进而导致此案无法排除尹某控告检举李某涉案行为的情形也构成立功,且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尹某替李某持有涉案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最核心理由是尹某何时开始向其毒品上家张三购毒的犯罪事实至今仍没有查实,最核心理由是李某委托尹某持有的涉案麻古毒品数量不明,以及此案是否存在尹某早在此案案发之前已吸食完毕源自李某的涉案毒品的合理怀疑。
因此,申请人坚持此案应依法调取申请人所申请调取的相关证据材料,特别是已在案的、可证实尹某具有立功情节及自首情节的《情况说明》材料。
二、申请人申请调取李某涉毒一案的卷宗材料以核实尹某是否有举报李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功情节及自首情节
其一,如上所述,申请人始终坚持,尹某在吸毒行政处罚调查期间或执行治安处罚期间已如实供述其控告检举毒品上家张三及李某涉案的核心犯罪事实,也如实供述自己涉嫌贩毒的核心犯罪事实,仅仅系因其长期吸毒导致其记忆能力不好,无法一次性陈述清楚诸多案件事实,但办案人员拒绝为其制作相应的、可证实其具有立功情节及自首情节之询问笔录的客观事实,恰好反证此案应认定尹某具有自首情节及立功情节。原审判决没有查明此案系因缉毒民警严重渎职、严重程序违法之办案行为,导致尹某的自首情节、立功情节被否决的关键案件基本事实,恰好反证此案原审判决明显谬误。
其二,尹某归案之后,确实有供述其前期对外出售的毒品是源自李某存放在其住处的,也供述李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情况,但李某涉毒被判刑一案是否包括其委托尹某代为持有涉案毒品的犯罪事实是存疑的,其委托尹某代为持有的毒品数量也是存疑的,但李某涉毒一案确实存在漏罪问题,该案应否另行提起补充诉讼也是值得商榷的问题。据此,我们坚持此案应调取李某涉毒一案的卷宗材料,特别是相应的李某涉毒案的判决书、裁定书等诉讼文书材料。
其三,尹某供述的李某委托其代为持有涉案毒品的涉案行为属于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违法犯罪行为,与上述的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而被判刑一案则属于不同种罪名。控告同种罪名或许不涉及立功问题,尹某涉案控告检举事项不同种罪名的客观事实,且其实际控告检举的时间是在尹某被办案机关对其进行治安处罚调查期间或执行治安处罚期间,这恰好反证尹某在本案当中确实存在立功情节及自首情节,这也直接证实本案原审判决明显畸重,依法应予以改判。
其四,自某年2月至同年9月21日期间,尹某涉嫌贩卖的麻古毒品当中,具体多少颗粒是源自李某所委托持有的,具体多少颗粒是源自张三出售之涉案毒品的关键事实没有查明。在本案缺乏李某口供及其涉毒一案卷宗材料的前提下,本案单凭现有证据是无法证实此事实的,进而导致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尹某涉嫌向胡某等人贩卖48颗粒的犯罪事实成立与否存在争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尹某在涉案的某年2月至8月期间符合“有毒可售”的入罪前提条件。事实上,尹某何时有向张三购毒的关键事实也没有查实,本案单凭尹某与张三于涉案期间何时存在通话记录、聊天记录之信息流证据缺失的客观事实本身,可直接证实此事实。相反的是,一审判决径直根据在案口供便认定尹某涉嫌贩卖的部分毒品就是源自李某的做法明显荒谬,径直认定尹某将其代为持有的涉案部分毒品就是用于贩卖用途的,如此径直推定入罪的做法明显荒谬。
其五,申请人为何请求调取李某涉毒一案的卷宗材料,目的是证实此案案发前是否存在李某曾交付上百颗粒麻古毒品给尹某代为持有的关键事实,以及此案涉案期间尹某是否符合有毒可售的关键入罪前提条件,目的是查实李某涉毒一案是否存在遗漏犯罪事实的情况,目的是为了查实在案胡某证言是否涉及无中生有、夸大其词、公然造假的情况,进而导致此案出现尹某被违法重判的情况,起码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
基于此,申请人坚持此案应调取李某涉毒一案的卷宗材料,甚至应重新找李某讯问且制作相应的讯问笔录或询问笔录,目的是查实尹某是否有立功情节及自首情节,目的是查实尹某涉毒一案前期期间是否具备有毒可售的入罪前提条件,目的是证实在案胡某等人证言是否涉及公然造假问题。因此,为了查实此案基本案情,申请人特申请调取上述所申请材料的申请。
综上所述,本案最核心争议是在案涉毒犯罪是否属实及是否存在夸大其词的地方,以及查实在案的胡某、王五、王某等购毒者口供是否涉及造假的问题,此案应否认定尹某在本案当中是否存在立功、重大立功或多重立功的情况,以及此案应否认定尹某存在自首情节的法定减轻处罚的情形。为了避免违法重判案件的发生,维护尹某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再次向贵院提出上述取证申请,恳请贵院予以同意,并依法直接调取申请人申请调取的全部相关证据,或者是责令某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调取上述所申请的证据材料。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黄坚明成律师
某年某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