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之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办案律师/作者: 黄佳博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10-14


黄佳博律师团队此前办理了一起诈骗案,成功取保且最终争取到缓刑(全案唯一判缓)。本案当事人卢某某家庭情况特殊,我们介入后认为可作为申请取保的重要依据,最终也确实如愿,可见特殊家庭情况的反映也是辩护的重要一环。

关于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之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黄佳博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层

联系电话:020-37812500

申请事项:恳请贵院对卢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于xx年xx月xx日被A市B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xx月xx日被执行逮捕,并于xx月xx日移送贵院审查起诉,罪名已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受卢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黄佳博律师在卢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的审查起诉阶段担任卢某某的辩护人。

辩护人经过依法会见和仔细阅卷后,对本案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有了较为充分的了解,现根据案件情况向贵院提出如下法律意见,恳请贵院予以采纳并充分考虑对卢某某羁押的必要性,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第一,卢某某在本案中应当认定为从犯。

结合本案刘某、高某某、姜某、金某、卢某某等人的供述可以了解到金某、卢某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扮演的只是取款人和转账人的角色,并且二人实施犯罪行为是听从刘某和高某某的指示,在他们的安排下进行取款和转账,由此可以看出二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只是辅助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另外,卢某某、金某二人并未听从刘某、高某某的意见发展其他下线,相较于刘某、高某某来说,二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辩护人认为在认定二人地位和作用时也应当予以考虑和适当区分。

第二,卢某某主观恶性小。

由笔录中可以看出金某、卢某某之所以铤而走险主要受疫情的影响双双失业,为了维持生计走上了一条错误的道路。另外,根据卢某某的说法,是高某某主动找金某、卢某某提供银行卡、转账及取款的,金某、卢某某不是犯意提起者。辩护人清楚知道这不是二人脱罪的理由,但认为可作为认定其主观恶性的参考。

第三,卢某某家庭情况特殊,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能够挽救一个家庭。

辩护人恳请贵院在充分了解卢某某的家庭情况后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1.卢某某父亲卢某患有颅内海绵状血管瘤,常年卧病在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卢某某及其母亲进行照顾,有三甲医院xx医院的病历为证;

2.卢某某母亲祝某患有冠心病、胃溃疡、高血压病3级(高危)等大小疾病,医院建议需要尽快进行手术治疗,有三甲医院xx医院的病历为证;

3.卢某某是独生子女,有祝某提交的卢某某独生子女证为证。

4.卢某某和同案金某是夫妻,且金某也是独生子女,有结婚证和金某父亲提交的金某独生子女证为证。

辩护人认为,鉴于卢某某父母病痛缠身以及卢某某、金某均是独生子女的特殊情况,对卢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由其回家照顾父母,确实能够挽救一个家庭,充分彰显法律的温度。

第四,卢某某金某家属积极代为退赃,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辩护人在得到侦查机关允许的情况下与被害单位的代理律师取得联系,表明家属代为退赃的意愿,目前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即金某、卢某某家属代为退赃,被害单位愿意出具谅解书。谅解书及退赃的相关转账凭证以附件形式提交贵院核实。

第五,本案证据已基本搜集完毕,相关人员均已到案,对卢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串供的危险。

本案至今侦查阶段已结束,从起诉意见书的内容来看,涉案犯罪嫌疑人已全部到案且均处于羁押状态,与卢某某、金某有关的犯罪事实,二人均已如实供述,银行流水、监控视频等客观证据也全部取证完毕,对卢某某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发生串供和毁灭证据等影响案件继续侦查和后续审理的情况。

综上,辩护人认为卢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的规定,且家庭情况特殊,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以及《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特想贵院申请对卢某某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此致

A市B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黄佳博律师

xx年xx月xx日

附件:

1.卢某、祝某、卢某某身份关系证明

2.卢某某父亲卢某病历材料

3.卢某某母亲祝某病历材料

4.卢某某独生子女证

5.金某独生子女证

6.谅解书和退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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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佳博

网络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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