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之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办案律师/作者: 金翰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4-30



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之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 请 人:金翰明律师

工作单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02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对涉嫌诈骗罪一案的卢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向办案机关建议变更卢某某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受卢某某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金翰明律师在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担任卢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会见卢某某了解案情,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为卢某某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之申请。

一、卢某某具有无罪的可能性,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具体分析见附件)

(一)HK公司与50家企业、商务局之间均存在合同关系,HK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企业提供服务、收取服务费用,同时按照商务局规定的流程为企业申领补贴款项有事实依据,HK公司与N家企业之间的转账、付款流程,不能作为本案认定诈骗罪理由。

(二)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明,HK公司向N家企业实际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本案中部分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关于HK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的证言不具有真实性,同时与在案事实相互矛盾,依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三)HK公司、商务局、企业的三方关系中,企业系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的直接提供方,HK公司系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的整理转交方,商务局系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的审核方,HK公司在涉案模式中的角色和地位相对次要,即使HK公司的少数业务员在部分几起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一定形式的违规操作,其核心的责任主体并非是HK公司或卢某某。

(四)企业申报材料和项目验收材料均由商务局审核,结合商务局的审核流程和审核材料的内容,能够证明商务局在本案中并未陷入认识错误,并非基于认识错误向企业或HK公司支付补贴款项,本案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五)HK公司与企业之间签订Y万元的项目服务合同,HK公司为企业垫付服务费用,其后为企业向相关部门申领最大额度Z万元的补贴款项。本案中,办案机关可能会指控企业并未向HK公司实际支付合同约定的Y万元服务费用,即使认定双方服务事实存在,HK公司也存在虚高合同金额、违规多领取补贴款项的事实,因此指控HK公司的负责人卢某某构成诈骗罪,但是结合本案相关事实及证据,该指控逻辑亦不能成立。

基于此,卢某某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二、卢某某成立自首,案发前后均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本案早在2021年5月相关部门已经介入调查,在近一年的调查过程中,卢某某及HK公司一直积极配合,从未实施过任何干预调查、侦查的行为,本案核心证据已经固定,对卢某某取保候审不会造成影响侦查的不利后果。

辩护人会见的过程中,卢某某向辩护人陈述,其是在2022年2月6日,在司机和律师的陪同下,开车去市公安局X分局接受讯问。卢某某符合主动到案的规定,且到案后能够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应认定成立自首。

此外,结合本案涉案事实、案件类型,卢某某是本地的民营企业家,对卢某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于发生逃跑等现实风险,卢某某陈述其会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随叫随到。

本案从2021年6月开始,已经经过审计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的长期调查,案件核心证据已经固定,涉案办公场所及相关实物证据材料已经被办案机关查封、扣押,在案证据基本不存在伪造、灭失的风险,对卢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不会影响到办案机关的侦查活动,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

三、HK公司愿意将涉案争议款项置于办案机关控制之下,协助办案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对卢某某取保候审不会造成携款潜逃、隐匿财产等行为的发生。

针对本案涉案的D万元争议款项,HK公司及卢某某愿意主动将上述款项一直处于办案机关控制之下,对于本案争议款项的解决愿意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对卢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不会对涉案资金造成毁损和灭失的风险,不会影响到本案可能存在的追缴、没收、罚金以及相关执行问题。

四、卢某某作为HK公司的负责人,对其变更强制措施符合“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也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涉民营企业家的羁押案件,要坚持每案必审,坚决纠正超期羁押或久押不决的指示。

自2021年7月1日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为期6个月。旨在减少不必要羁押、推动降低审前羁押率、依法保障被羁押人人身权利。

专项活动适用于三类重点案件: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在办羁押案件;涉民营企业经营类犯罪(经济犯罪、与职务行为相关犯罪等)在办羁押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在办羁押案件。

2022 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将自2021年7月1日部署开展为期半年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延至2022年12月31日。案件范围由三类重点案件拓展为全部在办羁押案件。强调2021年7月以来开展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是检察机关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一项具体工作措施,主要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轻罪案件羁押率过高、构罪即捕、一押到底和涉民营企业案件因不必要的羁押影响生产经营等突出问题开展全流程、全覆盖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辩护人认为,根据“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以及最高检的指示,从保护民营企业以及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角度,贵院对卢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的实质性审查,并对卢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既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也符合最高检针对民营企业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的要求,符合我国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精神。

五、卢某某作为HK公司的负责人,对其取保候审可以最大限度降低长期羁押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更有利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利益,保护地方经济的稳定发展,解决社会就业问题、保障地方财政税收,符合国家政策。

HK公司并非是为了涉案的商务局补贴项目而成立的空壳公司,HK公司的业务领域涉及多个行业,公司规模有几百人。卢某某以及涉案公司自2013年以来,在本省等个市、县开展了创业大赛、打造T品牌、电商扶贫、直播等相关业务,卢某某本人也因为在行业内的杰出表现,获青年商会会长、政协委员等头衔。卢某某陈述,其创业的初心是为了帮助省内的电商企业的发展,涉案公司也一直积极纳税,履行个人和企业的社会责任。

本案因为卢某某被羁押,涉案公司的经营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公司业务难以维继。对卢某某及时变更强制措施,能够有效的保障涉案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对于地方税收、就业问题、社会矛盾的解决,均有积极的价值,恳请办案机关予以审查、批准。

综上所述,辩护人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四、五百七十八条、五百七十九条、五百八十条之规定,恳请贵院对涉嫌诈骗罪一案的卢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向办案机关建议将卢某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金翰明  律师

X年X月X日

附件:《卢某某依法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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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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