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书精选:L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合并审理申请书

办案律师/作者: 肖文彬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09-04



律师文书精选:L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合并审理申请书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对L某涉嫌诈骗罪一案52人进行合并审理

申请理据

我们受L某近亲属及其本人委托,并受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指派,在L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担任其一审阶段的辩护人。为维护L某的合法权益以及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辩护人向贵院提出合并审理本案之申请,具体理由和依据如下:

第一,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分案问题做出了制约和限制,规定了分案起诉合并审理的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分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权利、准确定罪量刑的,可以并案审理。这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对于刑事案件合并审理作出的最基础、最重要的司法解释,这两条规定不仅承认了刑事案件多种合并审理类型的存在,还赋予了人民法院对分案起诉的共同犯罪、关联犯罪案件合并审理的权利。 

第二,本案在分案处理的情况下,L某等52名被告人诉讼权利难以得到保障,不利于全案事实真相的查清,会导致全案量刑失衡、损害司法权威。

首先,在分案处理的情况下,同案被告人不处在一个案件中审理,相互之间不能进行当庭对质,容易作出虚假供述。这不仅不利于全案事实真相的查清,导致全案量刑失衡,也变相剥夺了L某等被告人的质证权,进而影响他们辩护权的行使。

其次,在并案审理的情况下,面对原本在一个案件的同案被告人,辩护人可以发问。分案审理后则不同,不处在一个案件的,相当于变相减损辩护人的发问权。

另外,如果分案不当,通常也会把庭审矛盾变得异常尖锐。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辩护人依法向贵院提出合并审理本案的书面申请,望贵院本着查清全案事实真相的原则,为确保公正审判之必要,依法准许该申请。

 

此致

T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肖文彬律师

                                 2021年3月 8 日  

阅读量:226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肖文彬

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510485123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